i say:
特種買賣的7天試用期是消保法給的不是賣家給的, 一般實體店面的7天試用期是廠商or店家給的, 不是消保法規定的!!
對方是企業經營者時, 就算賣方規定有問題3日內要通知, 這與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已經抵觸而自然失效!!
只要是原商品, 原包裝整理好後通知賣方, 賣方必須吸收掉所有費用!! 如果賣方通知後不來收件及退款,
買方可以寄出存證信函解除買賣契約(7日內哦), 要求收回商品並退款... 如果賣方收到通知過30天還沒來取回,
並退款時, 買方可以不負商品保管之責任(把它丟了也沒關係!!也可依無主物先占之規定,取得其所有權。
), 並且提出申訴
申訴步驟如下:
1.第一次申訴: 可向企業經營者(賣方) . 消保團體. 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企業經營者於收到通知15日內處理完畢
2.第二次申報: 如企業經營者未於時限內處理完畢, 可向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
3.申請調解
4.消費訴訟
個人賣家,是「企業經營者」嗎?「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凡是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業者,不論其是否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此外,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然而,消費者保護法並未進一針對上述條文中所謂 “ 營業 ” 的定義,做具體的規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曾以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五一四號函釋,說明若賣方營業行為只是偶一為之,尚不構成企業經營者。在本案例中,由於該拍賣網站上的賣方李XX是多年銷售背包的業者,所以李XX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企業經營者」,故其在拍賣網站上銷售商品之行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律師的說法與消基會的說法相反,在於網拍賣家是否為「企業經營者」。律師引用的是民法 / 買賣,民法第348條 ~ 第360條 關於物品的瑕疵問題。
民法對於買賣雙方都有規定及保障, 當消保法沒用時可依民法的規定來處理!!
並非個人賣家就不須要對他販賣的商品負責, 而是適用的法規不同~只是怕對方所提供的是假資料....
而且如果依照樓主所說, 賣方還涉及詐欺... 樓主可以收集相關資訊請消保官協助處理, 處理不了的話, 再將這些資料帶去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就送去警察吧... 不然不要經調解直接送警察局好了 XD (這裡就引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之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
也許對方會因為很想紅而上新聞也說不定......噗....
Willien Chen wrote:
二手商品跟這個條文是沒關系的.......不是所有網路買東西都可以無條件7日退貨.....
第一句就寫的很清楚了.."郵購或訪問買賣"
...(恕刪)
0 0 法規要弄清楚真的是有些複雜.... 消保法不單指"郵購或訪問買賣" 這只是第十九條的內容,
而且並沒有明確描述二手商品不適用哦~ 就算是二手商品也應該指明是良品or故障品哦!!
弟不是念法律的, 但看了相關法條後個人認為二手商品只是不適用換新or超出契約範圍的情況...
(如:1.原商品已註明為二手商品, 不能要求換新! 2.原商品已註明為故障品, 不能要求換新or良品!)
小弟爬文時也有看到某消保官說, 只要是"企業經營者" 對 "銷費者"的買賣行為都適用消保法...
消保法在樓主的案例裡的茅盾點在於"企業經營者"or"個人賣家", 針對樓主的情況, 弟也爬了許多的文,
找出適用的法規回覆在樓上囉...
話說... jimchu0718 大大..
車行已經詐欺在先了, 你們沒叫他賠就夠善良了...你們還佛心虧3萬給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