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verarrow wrote:
這位版友的論述有問題...(恕刪)
同意你的說法.
那樣子的論述是有基礎上的問題
買賣雙方都是要相互尊重的. 你去人家店裡買了東西走了人,
要退貨時又不把原包裝退回去....
這條件下要能把事做好真得就要看雙方的態度了.
而且, 這並不是只有台灣才有這樣子的要求, 如果有機會可以去問問其它國家的朋友.
似乎很少可以在不保留原包裝下, 讓你可以退的.
這並不是消費者的無限權利., 我自己的想法, 這是個常識.
這整件事上只是處理雙方2者的態度問題, 各堅持自己的立場. 但我自己還是堅持依法理來看事.
買了東西想退換貨時, 沒有保留原包裝下, 需就其費用發生進行補償等.
至於買了什麼東西, 以及規格的問題, 除了在訂購單上所述寫的以外, 買方需負自身責任.
除非賣方有行使詐術, 騙其購買的行為存在.
買東西自己本身就應看清再買.
賣方則應告知退換貨的標準.
就這樣子.
認真你就輸了
minimoggy wrote:
話是這樣講沒錯啦,也...(恕刪)
你這樣子會有誤導的問題哦.
有沒有行使詐術上的差異是很大的.
同時惡意欺瞞怎麼去斷定是惡意也是有所依據的.
你所提的.
"詐欺案都是受騙者的錯?誰叫你不看清楚一點....."
這點, 會使人誤解,
因為如果是"詐欺案", 那已是詐欺了, 所以自然是行使詐術的人的錯.
但是不是受騙者的錯, 我可以肯定的跟你說.
"不完全沒錯."--也就是不代表完全沒錯.
關於這點請你可以自己去看些判例,我不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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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我要說清的是, 千萬不要把這兩者搞在一起了, 如果你在交易時認為別人有詐騙你, 你自然要提出証明.
我用這版的例子再說明一次.
甲方--銷售人員
乙方--消費者
因乙方提出wacom數位板的要求, 而甲方所給予的是有數位板郤不是wacom的, 所以乙方要向甲方退換貨, 但甲方提出乙方沒有還回原始交附予乙方之所有原始物, 因而要求在乙方在未能退還部份原始物下, 給予一定保証金, 伺乙方歸還後, 便退還乙方保証金全款.
(先不討論保証金之數額大小是否合理下)
按以上, 並沒有任何的詐術存在.
因為甲方給予乙方的產品是有其功能, 僅其功能之廠家有別, 因而造成差異,
同時甲方之銷售單上並無寫明是否為wacom, 在乙方同意下, 便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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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就是乙方的過錯, 因為乙方如果在訂購單上有要求其訂購明細, 那乙方可以認定為甲方
錯銷, 或者是提供不合予訂購單規格之物品,
但乙方在將其物品於家中檢查之後, 發現並非為wacom數位板, 因為對甲方提出退換貨要求,
甲方同意其要求.
(光這點, 甲方根本就沒有責任, 除非甲方明明寫上了wacom, 郤拿了台沒有wacom的電腦, 那才有可能可以說甲方是有欺騙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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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來看. 這可以合理的去說, 是乙方在交易時沒有去檢查貨物的規格是否符合.
所以, 你不能用那句話來打翻一票人, 我本人相信所有"因詐騙"而受害的人, 都是值得同情, 也需要將其行使詐術的人給予法律上的處罰.
但如果依你的言談.
那你今天賣了個東西給我, 結果我發現你賣的比別人的貴, ,
而我去要求你退還價差或退錢給我, 而你不願意時, 我就可以說你是詐欺我
但我就只能怪自己沒看清楚, 沒去問明白,
我是個被你詐欺的受害者???
小弟之所以寫這麼多, 原因就是,
請不要隨便的說詐騙, 受害者這些用詞, 因為如果比較不懂事的人, 有樣學樣,
日後只要有不合理或自己不能接受的現實情況, 便直指別人是詐騙, 說自己是受害者時.
那日後可真得可亂了.
我話多, 但也只想請你用語要合宜, 合理, 及用對點.
希望請你見諒.
同時, 也讓大家養成一個習慣, 就是買東西時要看清楚自己拿了什麼東西,
在付錢時, 先好好的對過一遍自己手上拿的東西是不是跟店家的貨單上寫的一致
養成這種好習慣, 才不會有誤會的情況發生.
此外, 單子清清楚楚是必要的, 有的店家會在訂購單上也寫明電腦的序號, 也是保護雙方
避免有人利用這方式來行進惡意換貨的情況發生.
有張清單的明細單花不多少的時間, 但可以減少日後的問題發生.
認真你就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