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看到相機7天鑑賞期的討論,小弟發表我的購買心得。

最近一直看到相機鑑賞期的討論,小弟發表我的購買心得。
有鑒於大家一直在討論有人利用7天鑑賞期的好處,將相機猛拍後在退貨的討論。
在此小弟分享一個小弟在P拍購買單眼的經驗。
其實在出貨明細上很清楚的寫著"單眼相機經試拍過後,因有快門數之資料顯示,即無法退貨退款"
所以請各位大大別在為想做這種惡劣事情的小人在生氣啦!!
有圖有真相!!

感謝大大的分享
(不過真希望台灣能有像美國一樣的三十天猶豫期)
喔 ~ 你有夠好心的啦 !
就讓想怎麼做的人 , 試試看啊 !
我常常在網購 , 很懶得出門買 ,
網購回來的東西 , 有些上面都會標示警語 ,
鑑賞期 是讓消費者確認 , 物品外關是否瑕疵 ,
或者買來與你想的不一樣 , 來讓你退貨 .
畢竟網購東西不是實物 , 你可在現場確認 .
若一定要鑽漏洞 , 就不要讓商家看得出來你用過了 .
可是相機機體 , 應該很容易知道你用過了吧 !
鏡頭就比較難了. (另一篇 )
可是鏡頭用過有差嘛??
反正有不會有所謂的快門數阿!!這比較不會有心理不舒服的FEEL吧?!
就算是收到被使用過的鏡頭,在從新寄出前一定會先整理過吧?總不可能寄一顆有入灰塵或是有指紋的鏡頭給你吧?
反正不曉得的話用起來就沒差啦!!
網購=「往」購
喔!
原來是曾經有人買「過」?
那個規定有可能違反消保法
所以不一定有效

話說相機不拍怎麼試用
所以到最後就算拍過應該還是能退

不過寫一下多少有喝阻作用
tycoon13 wrote:
那個規定有可能違反消...(恕刪)


上面應該還有註明若使用後有非人為因素的缺陷
可以退換貨
tycoon13 wrote:
那個規定有可能違反消...(恕刪)

消保法並沒有規定要"可以試用", 所以那規定完全沒問題.

台灣的消費者很喜歡無限上綱, 7天的猶豫期是為了讓你收到東西後
看到實品再決定是不是確定要買, 而不是讓你收到東西後"試用看看"
再決定要不要買. 嚴格點來說, 廠商即使規定商品不可拆封才能退都是
合法的.

別忘了實體店面許多也都不能試用, 或者是確定要買後才能試, 而且
是試看看有沒有瑕疵, 試過沒問題的話你跟店方說一句我不買看會不
會遇到一臉大便, 甚至被轟出店門外.
我覺得

你應該在那該篇裡蓋樓

給大家看才對

另外開樓

會知道的人不多吧
殘障手冊申請中~
ryanlryanl wrote:
消保法並沒有規定要"...(恕刪)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條文規定很清楚
"解除"買賣契約代表之前買賣契約已成立生效
而非將商品送到消費者家裡
再讓消費者"看看"決定要不要買

這條規定就是讓消費者有權利"檢視"、"試用"商品
買了DSLR不拿來拍
光看外觀怎麼知道機子有沒有問題?合理嗎?
更別說不能拆封了
在法律上應該都站不住腳

廠商如果不願意讓人試
根本就不應該採用這種銷售方式~
既然要賣要賺錢
這點(遇到奧客)風險和損失理應自行吸收承擔

PS.
當然
試用應該要有一個合理的範圍限制
拍太多又無正當理由退貨
搞不好會被認定是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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