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看到相機鑑賞期的討論,小弟發表我的購買心得。
有鑒於大家一直在討論有人利用7天鑑賞期的好處,將相機猛拍後在退貨的討論。
在此小弟分享一個小弟在P拍購買單眼的經驗。
其實在出貨明細上很清楚的寫著"單眼相機經試拍過後,因有快門數之資料顯示,即無法退貨退款"
所以請各位大大別在為想做這種惡劣事情的小人在生氣啦!!
有圖有真相!!
ryanlryanl wrote:
消保法並沒有規定要"...(恕刪)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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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規定很清楚
"解除"買賣契約代表之前買賣契約已成立生效
而非將商品送到消費者家裡
再讓消費者"看看"決定要不要買
這條規定就是讓消費者有權利"檢視"、"試用"商品
買了DSLR不拿來拍
光看外觀怎麼知道機子有沒有問題?合理嗎?
更別說不能拆封了
在法律上應該都站不住腳
廠商如果不願意讓人試
根本就不應該採用這種銷售方式~
既然要賣要賺錢
這點(遇到奧客)風險和損失理應自行吸收承擔
PS.
當然
試用應該要有一個合理的範圍限制
拍太多又無正當理由退貨
搞不好會被認定是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之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