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宣導文件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日前接獲消費者申訴其於95年9月中旬至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會場,向參展之瑞馨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購買Sony T10數位相機(附加2G記憶卡、原廠電池),當場給付新臺幣15,800元,請求出賣人瑞馨數位國際公司向第三人(受益人)為給付(民法第269條第1項規定之第三人利益契約)。惟出賣人表示該產品現場缺貨,俟補貨後將直接寄送買受人購買之數位相機予第三人(受益人)。然出賣人迄今仍未將數位相機寄送予第三人(受益人),買受人亦無法與出賣人取得聯繫,爰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
案經行政院消保會消費者保護官實際瞭解後,認瑞馨數位國際公司毫無任何依買賣契約履行交付標的物給付義務之意願,針對此一有詐欺之嫌廠商,行政院消保會已立即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儘速責成所屬司法警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項規定啟動刑事調查程序,採取應有的作為,勿讓廣大無辜消費者受其危害。消費者如有與瑞馨數位國際公司之消費爭議,得向行政院消保會反映,該會將一併移送內政部警政署依法處理。
行政院消保會特別提醒消費者,向在展覽會場販售商品之企業經營者為交易行為,消費者仍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銀貨兩訖免吃虧:消費者為確保自己之權益,於付款後一定要請求企業經營者當場交付購買之商品,在銀貨兩訖之狀態下,方能避免企業經營者事後拒絕給付之風險。倘企業經營者表示消費者所欲購買之商品現場缺貨,無法立即交付,消費者仍決意購買時,千萬不要以信用卡或現金付清全額,須向企業經營者表示僅願支付總價款一定比例之定金,以降低交易之風險。
(二)保證保固有保障:企業經營者交付商品後,消費者應注意企業經營者有無當場交付商品保證書或保固卡,並注意保證書或保固卡有無加誑禶~經營者店章。消費者應當場詢問企業經營者所購買商品之保固期間、免費保固之除外條款、維修服務據點等事宜,以充分瞭解商品售後服務之內容。此外,企業經營者以口頭向消費者承諾之事項,消費者應要求企業經營者以書面方式記載清楚,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舉證之困難。
(三)瑕疵商品得退貨:消費者於收受企業經營者交付之商品後,應立即檢查商品有無瑕疵(民法第356條第1項),並仔細檢視商品標示之內容,最好當場拍照留存,如發現有瑕疵,得即時請求企業經營者另行交付無瑕疵之商品(民法第364條第1項)。如消費者事後始發現商品之瑕疵,應即通知企業經營者,並得向企業經營者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或於商品缺少企業經營者所保證之品質或企業經營者故意不告知消費者商品之瑕疵時,向企業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359條、第360條)。
(四)分期貸款要注意: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表示有提供分期付款服務時,消費者應特別注意係以信用卡刷卡之分期給付或另行向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之分期貸款模式,以避免掉入「假分期,真貸款」之陷阱。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提醒消費者,如有因至商品展覽會場或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而衍生之消費爭議,得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詢問或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之消費權益。
民法第 365 條第 1 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實體店是沒法退貨的.不過你可以依民法物有瑕疵來要求換貨或減低價金.
十代正宗 wrote:
於是要求店家換貨,我想在七天內就算我要求退貨也都很合理吧。(畢竟這在保卡內是不保固的範圍)
但是店家這時就變臉了,完全一付事不關己全推給彩虹的嘴臉了。
從此,我把這家店列入最黑名單。
當然,彩虹的惡名遠播是小弟不必在強調的!...(恕刪)
現場換貨就算了...拿回家用了3天還給你換?這有哪家實體相機店面敢這樣做?
換貨不成就 > 我很憤怒:”我要退貨!”
碰到這種澳客...難道還要給好臉色?
保固卡上是彩虹寫的 清CMOS要收錢是彩虹規定的
彩虹的惡名遠播你也知道....
那你為什麼要買彩虹的東西?

那你為什麼要買彩虹的東西?

那你為什麼要買彩虹的東西?

那你為什麼要買彩虹的東西?

那你為什麼要買彩虹的東西?

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老師說話你都沒有在聽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