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 kid wrote:
很多人搞不清楚七天鑑賞期的法律規定是甚麼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也就是說,不論是收到商品之後,是因為甚麼理由而不願意買了,七天之內都可以退,
並且你可以要求企業吸收運費,或是一個月內到府把商品收走,
至於「回復原狀」的約定,則沒有具體的規定,通常買賣雙方會對簿公堂的,
大多是因為雙方對「回復原狀」這件事情的認知不同,而不會是在七天鑑賞期退貨這件事,
先前有個案例是,消費者網路購買了移動式空調,適用之後對於效果不滿意,
聯繫廠商要退貨,但是移動式空調一但使用過,就只能當二手品或是福利品賣,
消費者要求原價退回,廠商當然不能接受,於是雙方告上法院,
廠商主張,如果要退回可以,請消費者恢復原狀,包含已經開始受潮的機板
消費者主張,恢復原狀應該是指眼睛看的到地方,機器拆開等於破壞了保固,消費者沒有回復原狀的能力,
最後法官判消費者勝訴,但也斥責該名消費者不該濫用法規,
但法規就是法規,既然這樣規定,就是得照著規定走,
台灣的消保法其實對賣家很不利,真的要去告,輸的大多是賣家,
賣家要避免這種狀況,除非高單價的東西你不透過網路賣,不然就是得吸收這些沉默成本,
以本樓的案例,樓主收到物品,拆開試用,在沒有人為損壞下,
本來就可以依第19條主張退貨,沒有任何問題
至於很多人說,七天鑑賞期是讓你看有沒有瑕疵,不是讓你用,那是對法條的誤解,
物品的瑕疵,屬於民法上「物之瑕疵」相關規定,與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無關,
你不論在哪裡購買,就算超過七天之後才發現有瑕疵,一樣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恕刪)
+1 這才是正確的觀念
補充幾個重點吧
1.有關不願購買的原因
事實上由消費主觀判定,畢竟網路銷售本身對賣家有利
很多時候商品都會隱藏資訊 消費者收到會才會發現
為了避免糾紛 才會有此條款
2.包裝問題
廠商多半都會送回原廠重新叫貨或是重新包裝 根本不用擔心
也不會直接給下個客人啦 現在是大物流時代 不是雜貨店....
3.商品損毀
當然 在鑑賞期間商品不能損毀,如果損毀此條款就會有回覆爭議,消費者自己要注意
所以實際上店家根本不會有損失 消費者也不用想太多啦
離題了,樓主的消費行為是有道德上的問題,也不能怪店家關閉您的帳號,商家絕對有權利不做您的生意,只是商家做的太明顯讓您覺得社會觀感不佳罷了。
3C產品建議您還是實際試用再做購買行為吧~不然您不高興,店家處理退貨手續也不輕鬆,買到被您退貨的消費者更是被矇在鼓裡的買了您試用加持過的神鏡...完全是三輸啊…
話說我自己做生意的這幾年也是覺得國人的消費道德普遍低落,而我也是只要是我記得住的奧客,她要試穿什麼都沒貨沒尺寸賣完了,哈,雖然提供服務是我的職責,但我只提供給值得提供服務的消費者,既不會虧錢,還可以避免高血壓...
不要說拆新的,至少會有舊的來試試看,
如果每個客人都買來後,用了不滿意就退,
商家也不是做慈善的,最後就是市場拉高售價,彌補這些成本。
自己買東西,自己去確認,不要把責任都推到店家,
你今天把店家拿出來講,他們也很無奈,
但你願意人家把你的大名公佈出來,也順變對您的購買行為做出評論嗎?
有些事情要將心比心,
如果你自己開店賣鏡頭,賣珠寶,會喜歡人家出門後來退貨?
你喜歡拿到一個別人已經用過的鏡頭?(雖然前者說絕對沒有入塵)
多數人對鏡頭還有手機是有處女情節的,
從很多拍賣網頁上面特別會標示"全新未開封"或是"已開封未使用"可見端倪。
如果每個消費都要研究法條,訴諸消基會,
太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