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別最大應該就在於計程車有廣大的票源.....會受到政治人物特別關心而已 )
無非都是想透過這類平台
來擴大跟享受來自平台建構出來廣大的商機跟客源...
但既然加入....廠商與該平台(或車隊)間必定也有自己雙方自行約定應配合的權利義務
這在當初選擇是否加入都是應該自我評估的風險...
若無法承受當初加入就應該談好條件(例如配合活動限量或排除等等)
或許有人會說.....那些平台怎麼可能會願意這樣跟你談
那如果不願意接受...網路平台又不只這家
作生意...不管如何也不應該是偷換消費者商品來挖東牆補西牆
如果博客來跟合作廠商明知卻繼續這樣搞下去
除了民事上可對其主張權利外
要構成刑事詐欺也不是不可能
以上.....小弟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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