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的原則是要加%就不買了)
應開立發票而未開立情況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
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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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加%情況
基本上這屬於跟商家與發卡銀行之協議違約之情形,請向發卡銀行檢舉
因為發卡銀行在這契約當中肯定有「不得將手續費轉嫁於消費者」的類似條文
而根據以上兩條法規也說明,商品標示售價應該是要含稅
若有含稅或不含稅之標示,則由逃漏稅嫌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