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或檢察署發佈通緝公布的照片
是利用公權力來行使的
且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才可以為之
刑事訴訟法裡面有明文規定通緝的程序及行使(法律保留)
在這個程序當中的公務員也必須要謹慎確認
通常也會在確認該員具有高度的犯罪嫌疑之後才做
且發佈的目的是有高度的公益性質的
我們個人去發佈照片的話
一我們不是公權力
二我們並無法確認他是不是就是具有高度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
三我們可能沒有很多武器去抗衡接下來可能面對的一些麻煩
所以逕行發佈前還是謹慎一點好
說白一點就是
國家公權力和個人就是不平等的
所以當我們處在個人的地位上時
請先想想自己是不是可以站得住腳
如果可以
就勇敢去做
如果發現會有風險
那就請多考慮考慮
或者換個方式
把照片給偵察機關
由公權力去幫妳找這個人
其實可能會更好一點
另外關於現行犯
在刑事訴訟法八八條是有明文定義的
犯罪在實施中或者實施後被即時發覺者
實施~請把他限縮解釋(別把他擴大到現在還是實施的狀態中)
或者八八條第三項的準現行犯
但法規上並沒有告訴我們說我們可以在這樣的情形之外還認定其她的現行犯解釋
所以......
且既然是一個很緊急的狀態下怎可能有機會公布照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