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消費者)事前走訪台南三家、高雄三家攝影器材店及一位購買者詢問NIKON D810機身價錢乙事,後決定於104年1月19日至台南市資訊展找高雄店晶豪泰實業有限公司代表劉國彬先生(商家)洽談購買NIKON D810機身,是日劉先生開價84,700元,我跟他說我老師在上個月高雄資訊展時只買83,000元,還贈送32G記憶卡及原廠電池,業經劉先生重新核算後說可以賣給我83,000元,但只能贈送32G記憶卡,原廠電池無法贈送,我當場答應並繳交3,000元訂金,劉先生馬上簽發三聯單訂購單(編號000946)第一聯給我(消費者)留存取貨用,內容繕寫訂金3,000元、餘額80,000元、合計83,000元非常詳細清楚,現場並告訴我會打電話通知取貸,二天後如無通知可來電洽詢,我又再次詢問劉先生有關國詳公司贈品禮金乙事,劉先生說:「等我拿到D810機身後再上國詳公司網站登錄你自己資料即可,他們就會寄給你」。事隔四天無訊息,我於本年1月23日打電話去晶豪泰公司詢問有關在資訊展購買D810機身之事,該公司里小姐接電話後告訴我說此事以後由她負責,目前國詳公司缺貨中,要等到下個月(2月)初才會有貨;一直避不回覆,拖延到2月13日還未來電通知,我撥電話詢問,接電話者說里小姐不在,會請劉先生與我聯絡,後劉先生來電告知說「當時是有說含國詳公司禮金合併計算共83,000元」。於是我於104年2月18日向NIKON台灣總代理國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陳述該事件,該公司出面向晶豪泰公司洽談,只同意退回訂金3,000元。我於104年2月24日再次向高雄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服務中心申訴,晶豪泰公司竟然不理會消費者保護服務中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係屬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所掀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及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如果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並補充規定其判斷標準,即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問題,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來判斷。此家商店存有欺騙敲詐消費者訂金3,000元及一月份家樂福10,000元禮金或2月份新光三越12,000元禮金之行為,有違反誠信及交易習慣原則,懇請網路媒體與攝影界同好共同來幫我如何處理此事件,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深感德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