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vatn wrote:
看完這篇我真的嚇到了...(恕刪)
看完你的回覆我也嚇到了………(我相信很多人都嚇到了)
如果我的歐洲客人已經TT給我了,被我delay一個月的貨,連電話、MAIL都不回
我可以說公司員工旅遊一個月,客人怎麼那麼沒人性嗎?
(當然,這樣講可能在貿易界都不用混了)
我相信那個德國老外,應該會拿著剁豬腳的肉刀,飛來台灣追殺才是
歐洲人沒有比較樂天喔……
給樓主:
幾天沒回應報警是對的……
要是我一天沒接電話,我們家媽祖婆肯定會報警!
allenff wrote:
搞到現在這樣的局面,有比較爽,很HIGH,有比較好處理嗎?
賣家都有在溝通,不是失去聯絡,基本上來看只是溝通不良的問題
結果因為這樣弄到報警,真的很瞎。
我的案例也是賣家有跟我聯絡,我也要求他要出面處理
而不是一面溝通一面去報警
做人也是要留給人一點餘地的
不要依附老是要「穩贏」的吃人死死的感覺
rex810 wrote:
其實,我一直覺得我多言了
網路上太多要人去告,請對方吃牢飯的言論
不過,我要強調的是,在這之前有許多可以走的方式,調解委員會,存證信函.....只要您肯去諮詢律師
,得到的答案大多不會將控告詐欺視為第一選擇
原因很簡單,變成公訴罪,期間你萬一發現自己立場有誤,或者證據不一定有利時,是沒有辦法反悔的.
希望各位朋友做任何牽涉法律的決定之前,先想想退路為何.
不好意思,沒有攻擊任何人的意思,拍勢
liton24 wrote:
網路上真的充斥不是想告人的
而是一堆自以為舉出相反思考 好像很有想法的人
閣下若不知道 請不要亂回答一些有沒有的
誣告罪並不是像你所說
好像告人不成功,就會被告誣告
閣下真的告過人嗎?
那這樣敗訴的人就會去吃牢飯了??
隨便找個法律系的學生就夠了,還不用是律師或檢仔
廢話我也不多說了,同樣的論述我也懶得一講再講
網路上寫的很清楚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98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
甚至誣告罪即使你是因為接受檢警調查時,說謊,例如編造謊言,誣限他人有罪
這也不能行成誣告,因為必須是主動提出虛構的提告指空方行
法律上改一個字就不一樣
請不要聽到誣告罪,就用自己的想法大書特書,完全不管真正法律上的觀點
不懂裝懂比完全不懂更可怕
既然錢匯了,對方電話不接,以私人理由告知不接,卻又有家人能代接電話,卻無法代理出貨?
買賣雖未成契約,但以雙方合議完成,賣方就該在合理時間內出貨,更不用說有下標匯款的行為
若有業務執行上之困難,也應主動告知,雙方調解可行的方式(例如先退還貨款等)
順便也告訴樓主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不用舉這麼多證
也不用貼這麼多後續
只要咬住一點
對方一開始就有不履行買賣契約之意圖,並惡意拖延,故有詐欺之嫌疑
剩下的就是等他自己開始兜不攏 什麼生病啦(醫生證明在哪裡?) 家人為何無法代理出貨?
為何惡意不退還貨款?
我也可以很直接跟你講,你要告他詐欺 很難,因為他直到現在還有跟你聯絡,
依天條- 無罪推定原則
你提出的這些證據並無法使一般之人均達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
要判他的詐欺,不容易
但就像我說的,你不要管他解釋這麼多,你只要咬住我上述的那一點,
就夠了
另外最後再提一次
不懂法律用語的人請不要一直依罪名就大書特書,照自己的意思開始對文字表面做解釋
什麼誣告啦、義憤殺人啦,一堆人講得頭頭是道,在法庭上卻完全不是這種道理
至於有人要說,你可以找調解委員之類的,
別傻了,講出這句話的人講出的法律意見
基本上你可以不用聽了
因為調解委員會做兩件事
1.民事糾紛 (欠會錢啦....之類的)
2.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傷害啦..之類的)
詐欺是公訴罪.........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