櫻集社-龍捲風 wrote:
附議========...(恕刪)
三、商品之保固及維修服務事項
1. 甲方於乙方所設直營門市購買展售之商品享有自售出後一年之商品保固。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雖仍在商品保固期間,乙方仍不負保固責任:
1.人為因素損壞,如是否為人為因素損壞甲乙雙方出現爭議,甲乙雙方同意由原生產廠商(以下簡稱原廠)或有判別能力之代理商(原廠之代理商)鑑定之。
2.非乙方售出之商品。
3.未依使用說明書所載之規定使用。
4.非經原廠書面授權維修之商品。
5.甲方所使用之軟、硬體不相容。
6.不可抗力因素之損壞。
7.原廠條碼、保固貼紙等有髒污或破損以致無法辨識。
8.軟體、耗材、例行性調整保養或乙方、原製造廠商或供應商或代理商明示不在保固範圍之零組件。
9.乙方之贈品
2. 甲方主張保固維修服務須送修商品尚在保固期間內得有商品保證書為證明。若甲方無法提供商品保證書者,須提供送修商品之購物統一發票或提供甲方會員卡所查得購買紀錄以證明為乙方所售出。若甲方無法提供該送修商品購物統一發票證明者,則以非屬乙方售出之保固外維修服務;而如甲方無法提供產品保證書者,但有購物統一發票者或提供甲方會員卡所查得購買紀錄則以送修商品之出廠日計算保固期間之始日。
3. 甲方送修商品超過保固期間或屬乙方不負保固責任之情形,甲方同意依乙方門市告示之商品類別,先行支付相關費用(含包裝、來回運送、拆機檢測、組裝報價等費用)。惟甲方送修商品之維修價格,經報價後如甲方不願維修時,則該費用(含包裝、來回運送、拆機檢測、組裝報價等費用)甲方仍應支付。如甲方持有效會員卡得享有維修價格九折之優惠(惟零組件換新部份無折扣)。
6. 乙方對其所販售之商品,在保固期間內,做免費檢測服務(如商品電源供應、使用功能),且須經由該商品製造商或供應商或代理商授權保固期間內之檢修服務範圍,提供該商品免費維修服務,否則仍應由該商品製造商或供應商或代理商。惟因商品汰換快速,如遇該類型之商品或零組件停產或原製造廠商不再檢修時,甲方同意依乙方之維修方案處理。
9. 甲方送修商品於檢修完畢後,甲方如未依前第(七)款約定自乙方取件通知日起十日內取回,逾期乙方得向甲方收取每日100元之保管費,按日計算至該商品之同等價值,乙方將不負保管責任並得依民法(第936條第2項)規定將送修商品予以拍賣、變賣或取得所有權,以抵償保管費及積欠之其他費用,如有剩餘將退還予甲方。
轉載自燦坤會員約定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