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都大肆跟人家鼓吹網路購物方便好用,結果這種購物經驗並不能套用在所有的網路購物平台,最近發生一起購物糾紛,僅僅拆開包裝就退貨也會被廠商要求10%的整新費用,因為你買了東西也付了錢,錢在他們手上的情況下似乎就是付一點小錢了事最快,或是乾脆認倒楣不退了,也很少人會因為這樣上法院,廠商就利用這一點躲避了所謂七天鑑賞期的規定。
google搜尋"整新費",會發現這樣的手法現在很普遍,有的人更慘,一買來就是不能用的東西,竟然還被要求10%的整新費,甚至有人被要20%,買東西買到變成欠老闆錢,真是有夠不合理,這樣的消費經驗一定會被傳開,變成大家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最後倒楣的還是網購業者,其他老實做生意沒跟人家亂搞的業者才真的有夠倒楣。
以前人家總是怕網購被騙,花了好久的時間由我們這些先鋒去試了才開始說服朋友們網購是安全的,現在有了"整新費"這個東西就要小心一點了,萬一有一天你推薦人家去買,剛好又遇到朋友想退貨,退貨又被要求10%整新費,保證你抱著頭殼發燒。
有人會說你開了箱給一點整新費,讓廠商可以整新再賣,但你不知道其實賣東西的時候就把這一點費用考慮進去了,廠商本來就可以吸收退換貨所產生的費用,如今為了省事直接把費用轉嫁給消費者,根本他連退回原廠都懶,等到清庫存的時候打九折售出,他可一點也不吃虧。
消費者做錯甚麼,只錯在網路購物沒辦法看清楚,一定要開箱才發現買錯了,這個錯誤的代價就是10%的逞罰,目前沒有任何長官跳出來幫消非者說話,各位好自為之。
就像 不是所有實體店家都是同一家, 也不能一概而論
另外台灣有不少買家是濫用網購退貨, 買來玩玩就退掉了的也有
這對商家都是成本 (實體商品有拆開用過了)
七天鑑賞期的原意, 基本上只是 Cooling Off
如果你的行為造成廠商的負擔, 那麼要求適當的 '回復原狀' 也是合理的
且這本來就在法條允許的範圍之中
這七天鑑賞期 的 '鑑賞期/猶豫期' 基本上也只是市面通用說法, 法條不是這樣定義
更不是 '七天退貨期'. 會覺得要因此在這期間內退貨 (有動到商品) 需要給廠商損害補償
只能說是消費者自己的錯誤主觀期待, 以及錯誤理解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消費者拆封拿來用, 會造成商品的變動.
如果是因為 商品瑕疵 (出貨時故障等有問題的貨品), 算歸責於廠商
但如果商品本身沒有問題, 退貨解除買賣契約基本上是要回復雙方原有狀況,
消費者把錢拿回來, 廠商把同樣的商品拿回去
如果你還給廠商的東西, 已經不是 '原有狀態' 的話, 那麼要求相當的 '回復原狀', 是合理的.
至於收多少... 這個算灰色地帶. 覺得真的不合理的話可以找消基會或是走簡易法庭 etc
chiyenms wrote:
不是所有網購店家都是...(恕刪)
非常同意你的說法,問題就出在你說的灰色地帶的整新費,當業者強行索取10%整新費的時候,他並沒有站在消費者立場來看,他不願意去嘗試真的回復、整新然後報價,一律採取最省事的做法就是索取10%~20%,隨便喊價,非常地不厚道。然而你已經付出去的錢被業者強行扣留,直到你繳了10%他才退給你,對消費者完全就是不平等。
網路購物再這樣玩下去,遲早自作自受,而且這些廠商也害了其他用心經營的賣家,我真的不會再推薦朋友去一些所謂平台式的購物網站,光是退貨糾紛就讓人不愉快。
有人說利用七日鑑賞買來又退玩廠商,如果說真的有人如此,買來完全不拆開,是否會被要求付10%整新費才肯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