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3年修正實施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也就是發卡銀行,在自律公約之約束下,須嚴禁特約商店加收手續費,否則應與之解約,六個月內不得簽約。然若銀行仍未處理,遭民眾檢舉,主管機關可對發卡銀行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之罰鍰。



.會有「現金價」與「刷卡價」價差的原因,主要是店家使用銀行信用卡系統,必須支付手續費用,這原應由店家自行吸收,但有些商家卻把它轉嫁給消費者,因此衍生出2~3%不等的手續費或是結帳價差。



.在了解它的背後原則以及不合法處之後,消費者若再遇到相同的情況,千萬不要聽話認帳,首先你可以現場殺價,「拗」店家不可多收手續費,但若店家堅持,你也可以據理力爭,提出法條規定說明此舉不合法律規定,表示會向發卡銀行與金融機關檢舉,銀行就會與店家解約,讓店家少一個便利的結帳管道。



.但若你是誤信店家說法,信用卡結帳多花一筆錢,回到家才看到這篇報導,那也沒關係,事後也有解決辦法,即是「保留證據」,除消費時要請店家開立收據外,也可以看一下收據上是否有註明「手續費」及費率金額,憑此並附上店家名、交易時間、購買商品名稱、商品原價格與刷卡價,以及信用卡卡號及聯絡電話等資料,告知發卡銀行或消基會提出申訴,之後再向刷卡單上的「收單銀行」申請退費,通常銀行都會同意持卡人的退費申請,轉而向店家求償差價。持卡人切記,別因不知道實際狀況,而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 = 我不知道被污了多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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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onyaung wrote:
根據2003年修正實...(恕刪)


其實這問題跟行業別有關
先說明 這種情況大部分是在利潤比例偏低的行業出現
比如說 該行業的利潤只抓在2-3%
假設成本100元,銀行的刷卡處理費收3%
如果訂價時 考慮所有成本(當然付給銀行的刷卡處理費在內)訂在105元
利潤約2元
若有人用現金買,現金價102。
此時 你也希望可以用刷卡可以用102購買
換做你是老闆,這生意你要做嗎?

我說的利潤這麼低,絕對不是跟你在虎濫~~~
或許,你可以跑一下光華商場問問電腦零件的現金價
願不願意給你刷卡就知道了~~~

另外~~說到規定的問題
1.刷卡加%,違反規定
2.現金價優惠~~~,不違反規定~~~
兩者意義相同,只不過講法不一樣而已
很多有刷卡機的店家消費都會講刷卡要加%,然後你只能乖乖付現金說
加%的手續費是銀行要收的...相信這種說法因該每個人都有聽過....

那既然這樣店家就乾脆不要搞台刷卡機跟顧客講只能付現不就好了.
之前到中壢的養生按摩館也是這樣講..實在不了解
所有成本最終轉嫁給消費者是必然的
你去當老闆也不會想作賠錢生意
只是用什麼名目
你甚麼時候產生了手續費沒有轉嫁給消費者的錯覺?
我們換個說詞好了,
假設某個商品我要賣1030元,
其中的3%是我要交給銀行的手續費,
也就是你直接刷就是1030元,
不過今天你願意用現金結帳的話,
我也願意把本來"我要給銀行的手續費"折讓給消費者,
也就是現金價1000元,
不知這樣的說法您認同嗎?
這樣子做是為了保留交易的彈性,
否則對於習慣以現金交易的消費者來說,
必須支付與刷卡消費者相同的價格,
您就認為合理嗎?

hwonyaung wrote:
根據2003年修正實...(恕刪)


在所有的實質定價都是刷卡價的情形下
現金價能節省刷卡所額外增加的費用

請問你這樣的情形下
你要現金價還是實質的訂價
如果你寧願讓銀行多賺一點
來刺激金融產業的話
只能說你真大方...

hwonyaung wrote:
根據2003年修正實...(恕刪)

其實這種法令個人感覺是在便宜銀行而已並沒真正便宜到消費者

air1208 wrote:
請問你這樣的情形下
你要現金價還是實質的訂價
如果大家都喜歡現金價
店家其實就不需要申請刷卡機,也就沒有手續費問題
何必為了那幾個愛刷卡的客人,而不顧違反法律的風險呢?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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