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知道的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所訂定
http://www.tccg.gov.tw/law/quesans.php?qaid=165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有3日之審閱期間,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經濟部函經(87)商字第八七○一四五二三號也有一樣的解釋(見文底)
"『審閱期間應為三天72小時』 三天內取消訂車,車商應退還全部定金。"
但是這個審閱期間其實是相當有爭議的
因為車商通常都會鑽漏洞,訂車同時要求簽屬"已審閱至少三日以上..."之條款
這部分可以看到消保會曾經在93年有做一個函釋
http://www.kuolaw.com.tw/?p=134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的制式內容,履行審閱期間的規定,
如果雙方對於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的事實有爭執時,企業經營者要負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買車者主張說"我根本沒有審閱過"
除非能舉證在"簽約三日前"消費者已經將契約攜回審閱
(除非真有這種事,那消費者就只能吞下去了)
否則,在簽署"已審閱"和"下訂"之時間為同日(三日內)的狀況下
車商不能用這種 簽署"我已審閱過"之不公平條款 主張消費者違約
淺談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
http://www.chb.com.tw/wps/wcm/connect/web/resources/file/eb50c74f2e1233b/
5712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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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文號:經(87)商字第八七○一四五二三號
主旨: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五八六號函
公告事項:
一、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有關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且其契約內容有
相當複雜性,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三天72小時』
三天內取消訂車,車商應退還全部定金。
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本公告後屆滿六個月,正式
生效施行。即應記載事項雖汽車買賣契約未載明,仍構成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事項雖汽車
買賣契約有載明,仍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