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報案去原廠做維修
他也100%願意為此事情負責
對HONDA原廠的報價單也沒有任何問題
只想問折舊率要如何算
網路上看到 以下來自yahoo知識
"汽車零件、耗材等費用均係以新品換舊品,參照前揭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即應予折舊,始為合理。
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又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十分之九,也就是說車齡五年以上之汽車,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以下是報價單

可能有點不清楚
2006年的CRV
我針對"更換"的部分打出來, 工資我知道是沒有折舊的
後緩衝架 $331
輪胎背蓋貼紙 $1179
後保險桿 $3892
後偵測感知器 $746
以上金額 = 6148
折舊後 6148 X 0.1 = 614.8
另外 換下之舊品(幾乎沒什麼損壞) 是否應該歸屬於肇事方的?
我想把舊品再拿去回收或賣給認識的車廠 這應該沒問題吧?
若被HONDA原廠吃掉了話我要如何討公道?
請問以上我這樣是否正確?
還請有經驗的大大分享一下經驗
已叫表弟去買保險了><
希望大家萬事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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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這網站真的很棒
感謝ben3728的提供
學到很多
也找到了一個後車追撞前車的案例
我把裡面
"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的部分說明貼出來
2.惟按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
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資參照。查B車係於八十九年
十二月廿八日領照使用,有行車執照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可佐,依行政院所
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五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原告因B車車損支出零件費用為十
萬三千一百七十七元,而自系爭汽車領照使用日至發生車禍日,參酌「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六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
或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B車使用期間不足
二月,以二月計算,計算得知B車零件之折舊額為六千三百四十五元萬一千零
七十三元(103177×0.369×2/12=6345.3855,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折舊
後,原告得請求之材料費用為九萬六千八百三十二元(000000-0000=96832
),加上修復B車之工資,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汽車修復費用為十七萬四千
七百三十三元(96832+77901=174733)。
這邊是全文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_1.aspx?id=10&v_court=TPD+%e8%87%ba%e7%81%a3%e8%87%ba%e5%8c%97%e5%9c%b0%e6%96%b9%e6%b3%95%e9%99%a2&v_sys=V&jud_year=&jud_case=&jud_no=&jud_title=&keyword=%e6%b1%bd%e8%bb%8a%e6%8a%98%e8%88%8a&sdate=&edate=&page=&searchkw=%e6%b1%bd%e8%bb%8a%e6%8a%98%e8%88%8a
無聊可以看看
這樣看來"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在這件車禍當中是成立的
各位可以參考看看
注意
我只針對"折舊"來做討論
其他...(挖鼻
大家多學一點吧
懂多一點法律=保護自己多一點
歡迎來到台灣鬼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