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1月1日發生的車禍,到2014年1月8日和解結案。
途中歷經兩次和解,檢方起訴,院方和解庭,和解條件成立,最後對方撤回告訴,院方不受理起訴。

過程如下

13年1月1日晚上九點間,經過高雄市某一無號誌路口,我車行駛兩線車道,對方機車從8米巷道出來,
我車車頭右前方碰到對方機車左側,對方機車駕駛擦傷,乘客小腿閉鎖骨折,我車只有車損。
警察局申請車禍初判表出來,沒寫明兩方責任;
我方保險公司(車碰車車損險+任意第三人險)依照初判表請況說,照保險工會處置規則來看,
機車行經巷弄路口標誌"停",未停車再開,肇責我為3,對方為7
(事後,行車鑑定委員會出來結果也是對方為肇事主因)
於是,三個月後對方乘客傷勢穩定,開始第一次和解

第一次調解會,對方拿出資料開出75萬和解金,包含以下項目
1.乘客的醫藥費6.7萬,其中包含3.6萬的看護費(1200/每日X 30天),計程車費,醫院有收據以及沒收據有名目項目。
2.乘客的其他賠償68.8萬,其中包含看護費11.8萬(1200/每日X 99天),擔任董事長薪資 40000/每月,後續休養(開刀取出骨釘)2.9萬,精神損失30萬
3.駕駛的醫藥費4340,其中包含計程車費,醫院有收據的部分,沒收據有名目部分
4.駕駛的其他賠償5.9萬,其中包含擔任會計薪資賠償4700 (20000/每月X7天),財損4400,精神損失5萬

保險公司的算法,
1.強制險部分,可理賠的金額就是收據的部分,另外看護的部分就只有住院期間的可以申請,其餘的看護費用,除非是醫院診斷書特別寫明需要看護照護的話,不然不會理賠。
2.第三人責任險部分,理賠部分就包含醫藥費以外的部分,除了要看文件以外,認定的金額還要依照肇責來分擔。
所以按照有的資料來算,保險公司只打算賠6萬。
調解破局。


第二次調解,對方補強了薪資資料,並且主動把理賠金額降低打5折去尾數,願意以35萬和解。
保險公司也很”誠意”的,把理賠金額提高到了7萬;
所以,剩下的28萬要我自己掏腰包來付。
調解破局。

這兩次和解的對話過程中,對方找了一家”人壽”保險公司的”資深”保險經紀人出來當說客。
話說得很漂亮。
『偶們事主都已經骨折住院,半年都沒有辦法工作呢,而且噢,偶們主動降低一半的金額,已經很有誠意了,要不然,就不要和解馬上去告你了!!』
『泥就叫泥們的保險公司全部處理啊,泥要給他們壓力啊!!』

由於車保險是台中保的,高雄的理賠只是陪同出席,不能夠決定任何事情,所以與保險公司的部分,還是要跟台中的理賠員處理。
於是回到台中之後,跟理賠員聯絡討論這事情,保險公司理賠的幾個點。
1.所有有正式單據的東西,理賠都沒有問題。
2.沒有正式單據的東西,有他們的潛規則來核賠。(完全說不上這規則是甚麼)
根據這兩點,所以整個理賠金額是這樣出來的。

沒意外被告傳票來了!
第一次地檢署庭訊,
檢察官是個正妹,問訊過程中態度不偏不倚,說話口氣不帶威嚇,跟刻板印象的法庭差很多。
庭訊過程,把蒐集的路口資料,行車紀錄器畫面,呈報上去,口述一次當時的情況,檢察官提車輛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
第二次地檢署庭訊,
檢察官把鑑定資料拿出來詢問對於鑑定結果有沒有意見,並且詢問是不是要再一次和解,因為是分開庭訊的,沒知道對方意圖。

沒意外被起訴了!
收到起訴書,起訴內容就是意外傷害罪起訴。法院很貼心的附上了訴訟須知,法定辯護人等等等資料 (有勞專業人士補充)
接著收到地院的準備庭傳票,心想,該來的總是會來,要來準備資料打官司了。
去問了專業人士,該準備的資料,怎麼打官司,
行車紀錄器畫面算秒數,需要反應時間,路口實際照片,路口兩側樹木遮蔽視線的照片,相關有利的判例,打算要再準備庭的時候提出請求證據調查。

過了一個星期,收到了地院的掛號信,庭外和解通知。
把所有事情再盤算了一次,開庭前一周,找了一個中間人去拜訪對方,說明我的立場。
說明對方開的要求和解金額不合理之處。
如果不同意和解,我方刑事罪判刑罰款最多不會超過他們要求的和解金金額,剩下民事部分,就是保險公司會去跟他們打官司。
如屆時他們要舉證所有的損失,扣除肇事責任後,可能只會剩下當初他們開的金額的十分之一。
另關於我個人前科這種事情,就請他們不用擔心,前科紀錄不在我的考慮之列。
中間人以堅定的立場,和悅的態度來向對方說明這些事情。

另對保險公司部分,把對方的收據資料從新核算過,把他們要求的部分,分成強制險的部分以及任意第三人的部分去跟保險公司談。
後來爭取到10萬的和解金額,屆時和解時,拿著這些條件準備跟對方談。


和解庭當天,對方主動把和解金降到15萬,還價10萬和解要不要,最終以12萬調解成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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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樓講對了
escudolin wrote:
刑事部份 , 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是這樣的
因為量刑的輕重 , 皆與保險公司無關
只有後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民事官司
保險公司才會代位去爭執數額的多寡(恕刪)


35樓也講對了
huangjef wrote:
心得是
1. 絕對不要去對方指定的地方談和解。
2. 調解時都是獅子大開口的。
3. 初判表一定要去申請。
4. 上法院不一定會賠得比較多。(恕刪)


第一次開始談和解的時候,先與保險公司理賠碰了面,先談了一下說道:

『對方看來也是有準備的,所以不要從談任何肇事責任
 方向上,不存在對錯問題,只有和解金多寡問題
 是非在調解委員會是不存在的,特別是車禍案件
 三次調解沒成的大有人在,最後到了檢方或是院方的和解庭上,用責任區分來談和解才有效,所以
 保持低調的態度,在調解委員會來談和解才是上策』

在兩次的調解委員會中,完全沒用肇事責任這件事情來做為還價的說法
就以金額太大沒法負擔這樣的理由,請對方從新考慮和解金額
所以,除了要跟對方降低和解金以外,還要跟保險公司要多一點的理賠金
基本上,所有有單據的部分保險公司都會理賠以外
其他部份(如精神賠償,看護費用等等,當然前提是你的車要有保第三人責任險)
要跟理賠員用"喊"的
保險公司只在意他民事賠了多少錢,不在乎你事主有沒有刑事前科問題
自己需要設一個停損點
從一開始保險公司理賠的70,000喊到最後變成100,000
最後自己實付20,000
看了不少的車禍過失傷害判決,大多在40~90天拘役,
易科罰金(900/每天)也是超過這個金額,所以這樣的結果已經算是可以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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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受傷是可以跟兩造駕駛分別請求賠償的,
機車乘客跟駕駛兩個是有親戚關係的,所以乘客對載他的駕駛沒有提出
為了避免爭議,最後是把和解金分別以20000/駕駛,100000/乘客,分別匯到各自的帳戶去。

對方乘客是董事長一事,本來在這部分有理賠爭議,對方很神奇了拿了一張漁業公司的在職證明
證明的確擔任"董事長"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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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碰上了這種事情,也很不幸的碰上獅子沒睡飽
請不要怕上法院,勇敢面對
基本上,法院是講道理的


45樓,這樣講也沒錯

escudolin wrote:
就版主的立場 , 因為巳經確認自己有"過失"
所以去調解委員會再次爭執是非 , 是沒有幫助且浪費時間的
調解委員沒有決定誰是誰非 ?
原告不接受調解 , 調解委員的功能也形同虛設
至今和解金額的多寡 ?
大概是以原告的損失 , 經驗法則去判斷
畢竟要當調解委員 , 也要有相當的社會資歷
如果原告與被告間無法達成民 ,刑事和解
原告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 被告經判刑及易科罰金
被告還有民事賠償須負責
並不是被判刑了 , 就沒事...(恕刪)



47樓,這樣就一言道破了

stan8880 wrote:
刑歸刑,民歸民
調解委員會並無法伸張正義,倒像是喊趴辣肯
和解成立,對方不提過失傷害告訴,無刑有民,由保險公司出錢賠民事,金額不夠的自己補
和解不成立,對方提過失傷害告訴,有刑有民,刑事易科罰金繳給法院外加一條前科,民事判多少保險公司賠多少
...(恕刪)




小弟個人覺得調解委員會是雞肋,看一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2條
第二十二條(調解態度)
  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
  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調解事件,對於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
調解委員會沒有權利定奪誰是誰非,只能” 力謀雙方之協和”,這算搓湯圓嘛?!

有沒有過失這件事情,一開始的想法就是覺得自己有部分責任,所以願意負擔合理範圍的金額,而不接受漫天開價
金額多寡,這就是自由心證了。
當你看到對方已經在夢時代逛街的時間點,他卻來跟你要求要看護費,這要上調解委員會講,怎麼講啊?
充其量,調解委員會就是在上法院前的一個緩衝,知道雙方的想法。
每個人都知道車禍過失傷害,這種用刑事來促使民事和解的方法大家都知道,就相對立場來說,有這麼好的方法不用,
幹嘛還找調解委員會來呢?
難得一見有內容的好文分享
台灣應該落實絕對路權的制度,可以少了許多這類車禍糾紛勞浪費行政資源
也可以少了許多討價還價的過程
大西瓜教主 wrote:
2013年的1月1日發生的車禍,到20


感謝分享
台灣就是這樣,受傷的人最大都不管肇事責任,在國外可能受傷的人還要賠錢給對方.....
有些人就是想用這種機會賺一比意外財....=.=

6688johnny wrote:
台灣就是這樣,受傷的人最大都不管肇事責任,在國外可能受傷的人還要賠錢給對方.....
有些人就是想用這種機會賺一比意外財....=.=


+1,

感謝樓主經驗分享...
標記一下 感謝樓主分享案例!
大西瓜教主 wrote:
2013年的1月1日...(恕刪)

大西瓜教主 wrote:
2013年的1月1日...(恕刪)

感謝分享..好很的範例文章
棒,給那些想卡油的人一些警惕~~

也希望大家都不要遇到這些衰事,

但真的遇到了,也不要任由對方獅子大開口!!
^^
這個經驗我也有~~對方闖紅燈卻受傷
路口沒攝影機~
上法院也是我賠錢給對方~~
中華民國法官幾乎都是判給受傷的人
我們還是裝一下行車紀錄器給自己留證據安心一下吧!
ziv1 wrote:
這個經驗我也有~~對方闖紅燈卻受傷
路口沒攝影機~
上法院也是我賠錢給對方~~
中華民國法官幾乎都是判給受傷的人
我們還是裝一下行車紀錄器給自己留證據安心一下吧!

安全上 車越大越有利
理賠上 車越大越吃虧...

在台灣處理行車糾紛有種感覺...錢跟命 選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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