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車子是先前我爸爸買的,但是買的是我姐姐的名字,如今我姐姐和爸爸撕破臉了,車子她要過回我們,但是因為時間都沒有辦法配合,導致今天她卻說要去報失竊,想請問這樣子有構成失竊的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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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撕破臉了,
當然是讓你姐去報失竊,
然後坐等警察來抓誰開的車。
讓妳姐再吃一條誣告罪,那就大快人心,你說好不好。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411/1095763/

把車過戶回去拿回去,使用者繳稅金有什麼困難嗎?

我會建議妳姐辦報廢,到時你們無論如何就會找出時間了。
只是你們已撕破臉,那會這麼好心和妳姐講。

a8810188 wrote:
我家的車子是先前我爸...(恕刪)



明知他人未犯罪,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而向公務員誣告者,犯誣告罪,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指定犯人則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重要的是:誣告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用任何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會自動開始偵辦,也不會有和解的問題。

參考參考。
時間沒辦法配合
可以請人代辦過戶啊!
溫馨題醒
還在貸款的車子 不能過戶喔!
誣告+1
未指定犯人之誣告
這個一定成立 若真的報失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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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的車過戶 另外臨時驗車
車子過戶 若有新(舊)車主之一到場 就雙方雙證件 印章就好
不知樓主與姐姐感情如何 要不要過戶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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