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撕破臉了,當然是讓你姐去報失竊,然後坐等警察來抓誰開的車。讓妳姐再吃一條誣告罪,那就大快人心,你說好不好。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411/1095763/把車過戶回去拿回去,使用者繳稅金有什麼困難嗎?我會建議妳姐辦報廢,到時你們無論如何就會找出時間了。只是你們已撕破臉,那會這麼好心和妳姐講。
a8810188 wrote:我家的車子是先前我爸...(恕刪) 明知他人未犯罪,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而向公務員誣告者,犯誣告罪,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指定犯人則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要的是:誣告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用任何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會自動開始偵辦,也不會有和解的問題。參考參考。
誣告+1未指定犯人之誣告這個一定成立 若真的報失竊-----------10年以上的車過戶 另外臨時驗車車子過戶 若有新(舊)車主之一到場 就雙方雙證件 印章就好不知樓主與姐姐感情如何 要不要過戶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