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付了訂金可是 不是很理想所以想退找了其他業物說他說業績會不算他的
請問要多久才能消除業績記錄
或者重新跟第一個業務討論
或者去別的縣市買???
求各位幫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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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訂後要等三個月喔(才能換另一個業務接),,若是不等北都訂就換國都訂,應該可以
李國強 wrote:
我付了訂金可是 不是...(恕刪)
李國強 wrote:
我付了訂金可是 不是...(恕刪)

怎麼一天到晚有這種把合約當兒戲的人在這裡問這種月經題?
你知道按照合約,訂金你是拿不回來的嗎?
可以那回來阿又不是完全下單
geebee70038 wrote:
怎麼一天到晚有這種把...(恕刪)
記得是在合約審約期間,好像是7天內都可以退訂.除非有加註條款...如有錯誤,請其他大大指正!
有專業的可以發聲嗎?就合約來說不就是簽了就生效嗎?
怎麼還會有"合約審約期間"這個名詞?
純粹不懂想了解
mko456nji wrote:有專業的可以發聲嗎...(恕刪)


我不是專業的 但辜狗了一下 還真的有這東西

取自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http://www.cpat.org.tw/main/modules/MySpace/BlogInfo.php?xmlid=18309
合約審閱期
1、一般而言有被規範到消保法內的各行業別,皆有規範到契約簽訂,業主需提供合約書給消費者帶回審閱,由至少1天、3天、5天或7天以上不等的合約審閱 期,主要目的在體現讓消費者有更充裕的時間思考整個交易的合理性,條款的公平性----等確保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尤其是金額交易較大的購屋,常陷入現場推 銷話術與被塑造的搶購情境,而倉促簽約,未能深思熟慮,造成日後諸多對消費者不合理之處。故在簽約前合約審閱期的要求,是合法且係消費者務必堅持的權利。


感恩15151515151515
Jemshon wrote:
契約簽訂前...(恕刪)


所以看完車當天簽約應該都是無效的。
因為根本沒有經過審閱期。


還是消費者沒要求就自動喪失這項權利?
下訂金應該就是視同審閱完畢了,除非合約中有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審閱期非奧客反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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