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 103-1修正條款(uber條款) uber司機和小黃 爭議不斷,來聽聽 政府怎麼說

針對 近日 吵得很熱烈的 交通部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條之1 [Uber條款]。在各大討論區討論很熱烈,內容很多爭議的點需理清。所以 電話詢問了公路局單位
請教 交通部 公路總局

1.請問租長 何謂不得巡迴攬客。
回應 : 並無規定車與司機,完成任務後必須回公司。不得巡迴攬客 意思是不能像 客運業(計乘車)一樣,路上攬客或招呼客人座車,不能排班等待客人。而如客人是 "預約租車"服務 ,不算巡迴攬客。但空車在路上巡迴,容易被認定巡迴攬客行為。特別說明是 小黃是即時叫車,租賃車 是預約訂車。
(租賃車 不能像計程車,在路邊找客人,但無規定一定要回車行。)

2.UBER配合租賃和計程車 區別界線?
回應: UBER在 媒合客人都非預約客人。APP上顯示是 預約時間5分鐘,但這5分鐘被認定為,到達乘客搭乘的 車程,非預約時間。因為租賃業 出租一台車,必須有"租車程序"。所以所認定之預約5分鐘到達,是不符合租賃程序行為,而是客運(計程車)即時叫車行為。
(租賃車 為預約制,計程車為即時叫車)

3.請問限定最低一小時起租是否說明
回應 : 一般租賃業 租車最短3小時起。法規規定以最短1小時認定,一般一小時300行情,但無規定1小時多少錢,1小時80元也可以。不過如租賃公司推出1小時80,那得需履行不得規避承租人。如有承租人要去租車不附帶駕駛,那一小時就是80元。而因地制宜解釋為,交通部希望 UBER能去服務偏遠地帶,呈報各地方政府後,可不受1小時規範,這目的是為了服務偏遠地方 如草屯,清水,大甲等。
(1小時為起跳價,並非一定要座車一小時。1小時價格由車行自訂)

4.對於 UBER車資問題是否鬆動規定?
回應 : 交通部希望有個上限和 最低下限限制。不希望 UBER無限上漲方式和低於計程車匯率方式經營。表示這是為了保障 司機和乘客雙方面,司機有收入,乘客也不會座到不合理的車資。
(政府希望uber車資受到管制,設有上下限)

交通部公路局也反應到 :府內很多同仁 也搭過UBER ,也很深入研究UBER行為,認為非常有效率,不過完全在做 客運業(小黃)的業務。而 UBER 開放兩年 公路總局看到是計程業者營業一直下滑,這問題不解決會讓社會很大負擔。所以也希望UBER也能合法化後,也能幫助客運業(小黃),並且歡迎UBER留在台灣幫助各個產業,但要合法。

上述為詢問公路局組長之回應,深知道 交通部針對UBER與租賃業合作模式兩年來,各個細節都很清楚。也很清楚UBER在世界各國遇到的種種問題,政府單位一直強調,103-1條款並非要趕UBER走,是希望UBER能在台灣 合法化 ,並配合和協助客運業(計程車)和 租賃業 等業者 ,並循法規運行,這才是雙贏局面。

針對 103-1修正條款(uber條款) uber司機和小黃 爭議不斷,來聽聽 政府怎麼說
果然是講幹話政府~

一堆立委是政客
想不到連政務官都是政客
永遠說一些小老百姓聽不動的話
不然就是一個法條各自解讀
Uber不想守法的話政府怎麼改都沒用

Uber所要的營運模式對這些司機最不利,沒有工作權保障,沒有資遣費,不能組成工會,未來五到十年還會被自動駕駛淘汰
政府的法律不只給消費者保障,也給這些司機保障和補助
最好笑的是那些Uber的司機,竟然還幫Uber說話
Uber就是走巧門啊,明明就是計程車業,卻去登記租賃業,擺明就是想規避什麼責任,

一開始更扯,登記成"資訊科技業",還敢買媒體瘋狂帶風向,

競爭要架在"公平"的原則上才能競爭,Uber起跑點就取巧門不公平了,

何來的"公平競爭"?
講白點uber就是在帶風向 製造自己很弱勢一樣 第六項提供系統權限你uber怎不說?乘客搭車刷卡款項都流到國外,金流你怎不解釋?我喜歡搭uber 但是你來台灣營業就是要遵守當地的法律很難嗎?
UBER司機真的很辛苦,UBER抽20還25%,等於你跑1萬玩,它就抽2000~2500,比計程車的靠行費更高,真的有心想跑車,真的覺得去跑計程車就好

柚子很甜 wrote:
針對 近日 吵得很...(恕刪)


重點只有一句"公路總局看到是計程業者營業一直下滑,這問題不解決會讓社會很大負擔"

直接翻譯白話,就是藍綠兩黨金主生意受到影響了,上面有交代不處理不行...........

計程業者營業一直下滑,是因為民眾有了更優質的選擇..............


柚子很甜 wrote:
針對 近日 吵得很...(恕刪)


政府只是豬腦袋,時代在變,很多需求跟經營模式都會改變

租車要預約,多久以前預約叫預約?1分鐘前算嗎?多久算?OK我收到APP叫車後,等1分鐘後出發,算是完成預約的規定嗎?

許多店面的租車公司,不用預約直接走進去也可以租車。同為租車,為什麼網路、電話就需要預約,店面不用?

既然沒有規定租賃車完成租賃須回店面才能再次接"預約",那我停在路邊等預約、開在路上等預約,有何不可?

唯一約束到的就是租賃車不能載那種在街上招手攬車的客戶。但如果招手攬車司機說不能載,直接電話、網路在路邊完成"預約"
動作之後就可以載嗎?

租車規定以1小時為租車單位時間,金額上限為300元無硬性規定多少錢。所以上車時跟司機說目的地後,司機預估需"耗時"多少開出這個小時的租車金額是不是就可以規避金額的爭議?我用15分鐘完成1個小時的租賃期,剩餘的45分鐘我是不是可以繼續接受預約?

租賃業不能承接客運業的工作,位何客運業可以承接租賃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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