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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感覺好像美國法律很先進都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台灣都好像沒有站在消費者的立場
,要說這種事情在美國也未必告的贏,Airwaves及Extra口香糖都是台灣留蘭香公司的
產品,台灣留蘭香是美國箭牌在台灣的分支機構,同樣成分的產品在美國也有銷售,但不
是用Airwaves的名稱販售,如果這樣就可以告的贏的話,美國箭牌公司早就被告倒了,
樓主這種事件應屬於個案,也是個人體質的問題,如果產品因個人因素都要標上警語的話
,那目前市面上的所有產品都應該要下架了。
s460731 wrote:
美國確實常常有類似這種官司, 只要請得請好律師, 告贏廠商並不難.
很有名例子之一; 一位天才幫她的貓咪洗完澡, 想說天氣冷得趕快烘乾才行, 就把貓咪送進微波爐裏...........
結果, 貓咪當然直接升天了, 她一狀告上法院, 因為廠商並未在包裝箱或是說明書裏明載 "不可微波生物", 而結果是, 她也告贏了, 廠商賠錢.
這位網友,這是多少年前的網路謠言了,不要拿這種謠言來誤導大眾,你去找一下美國各大廠
的微波爐有那一家上面有標示「不可微波生物」的警語,在法律上只要認定是common sense
的常識是不用標上警語的,不然賣菜刀的是不是也要標上警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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