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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
「買賣已達成,賣方面片解約。」
其他裡面內容如何,已經有很多討論了,
就不再爭執。
但就片面解約這點來說,杰運絕對站不住腳,
民法第 249 條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民法第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隨便翻就一堆適用情形,還沒看消保法呢...
不賣最大 → 未立契前成立,
不賣最大 → 已立契上法院說給法官聽。
至於有些人說為何要鬧大?
今天換成自己遇到這種事情,會不會主張權益呢?
不會,你自願放棄;
會,這是法律權利。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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