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9999 wrote:
多讀讀判例就知道,制...想一想,如果你跟一家飯店訂了一間海景房間,付了高額訂金,對方說沒問題.
然後你跟公司請3天連假,當天帶全家出遊,結果開車4,5小時過去(或是開車到一半),對方跟你說沒有房間了,你可以退部分訂金住地下室沒窗戶的房間,或是加價住有海景的總統套房,或退你訂金,還說制式合約就這樣規定,你會服氣嗎???
(恕刪)
制式合約要看是否有不應記載而記載或違反法律顯失公平的地方,至少我不認為一間這麼大的公司一堆法務還會在這種地方犯下這樣低能的錯誤,但我也認為樓主直接提告就好.
話說回來不管為何,簽約當下合約內容就為雙方所知,對於爭議處理也有規範,不願遵從,上網取暖,也應完整po出事實,最重要的合約書只po一半,而爭議事項條文卻隻字不提(條文合不合法或理可另討論),但這做法讓我無法認同就是了.
關於你提的舉例我覺得並不適當,雖然都是消費模式,
但就依你所說的,訂房時對方就告知我說可以先受訂,但實際到時若沒有房間時,我可以退部分訂金住地下室沒窗戶的房間,或是加價住有海景的總統套房,或退我訂金,並有合約需先簽訂,也就是我必須同意對方所說的沒房時的爭議處理,才能受訂,而我同意也簽字了.
等我到時,真的沒房間,我不接受當初自己簽認同意沒房時的方案,硬要對方生個房間給我,或不加價讓我住總統套房,這樣比較合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