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411385 wrote:
不曉得你知不知道,法...(恕刪)
我當然知道(連小學生都知道啦),所以說覺得條文不合理可以興訟討公道而不是事情講一半,違不違法也不是你我說了算,即便你是法官也得是承辦法官才有資格判定,看文看清楚再說!!
之前也說過條文合法否可另行討論(當然我是不認為一家大車廠的法務群的法律素養會不如你我),僅就雙方約定合約內容來看時,應以完整合約內容來做事實的陳述,而非部分不完整的資料.
正因為下訂是九月,構型變更是十月,而雙方最終約定為四十五日內交車,還有問題嗎?簡單的算數應該難不倒你吧?
你舉的例子看似合理,其實不同,就好比指數型房貸,為何要約定定儲利率指數+固定加碼利率,因為這是在環境變更無法準確預期時,保障貸款戶與銀行(買賣方)各自權益的一種方式,你可以把約定定儲利率指數視為構型變更時的車價,而固定加碼利率則為雙方約定之折扣,我反而覺得這是對雙方最公平也最能代表雙方出於善意(同時保障雙方)的一種方式.
預售屋在我看來就像是賭博.
ps:我可是一直希望樓主直接提告的,雖然我認為這件事既不佔理也不佔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