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ay5927 wrote:
估計到時候見面時200%不是這個屌樣
先到警局備案做筆錄再跑檢察官說明
一般人大概這邊就有誠意要寫悔過書道歉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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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依29院2033:「所謂『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
依釋字145:「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院字2179:「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見聞為必要」
網路->符合「公然」
罵吠->符合「侮辱」
成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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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一年內的新聞女軍官臉書罵「不要吠」判賠10萬,GOOGLE關鍵字就有
還有「有病」一詞後面沒打問號就是肯定句,這也符合公然侮辱罪
除非對方IP不在台灣不然真的恭喜發財讚(恕刪)

感謝您的讚聲,網路公開罵人 必須找出來討公道,以正視聽,不然每個人都可以在01上 躲在鍵盤後面謾罵(影射)了
我個人覺的網路文章,討論唇槍舌戰在所難免,我個人就是看看啦
那什麼重機上國道那種一定吵一堆,早看到不想看, 01嘛~討論有正方就有反方,我都認同接受
就算說我是什麼業務,我也不在意 就看看嘛,我只是分享保險出險十幾次的實際狀況
就算 被告 永遠拒保富邦, 不認同富邦 甚至毀謗富邦 我也都不會少塊肉~
但只要罵(含影射) 我 本人就不舒服了~告刑事是一定要的
若 被告方 敢罵敢賠 敢嗆敢當 沒在怕,說:「我就是罵你啦 怎樣!我就是超不爽你 我書讀很多,我法律即是生活~我打官司沒輸過!」
我反而還敬他是一條漢子噎
但我從他的回文來看 應該是很懂法律?既然法律即是生活,那我們就來看看司法如何看待這件事
只怕最後又拿 「幹嘛自己對號入座啊」 「文章不是說你啊」來做抗辯,這樣子...之前的氣勢就弱掉了喔
想用這種方式脫罪?我也只是笑笑~不要當檢察官三歲小孩啦!
我是沒賺幾個錢 但我時間很多
套句美國隊長的詞,我可以跟你耗上一整天(年)?
若是勝訴~
金錢的賠償是必須的! 道歉也要看到! 不然當我塑膠啊?
若開庭有放旁聽 我會在這公佈時間
有興趣的網友可以來
PS:請私我, 一人一杯珍奶(視人數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