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福斯訂車,公司不承認訂單,事情結束~謝謝大家的寶貴意見

大公司是不怕小老百姓的
建議你找媒體跟民意代表(很有用的又不花錢)
像之前的塑化劑事件,本來是自己對廠商
氣得半死又沒用,後來找議員出面,得到很滿意的處理方式
這棟樓蓋好快,剛點進來只有17樓,爬完全文又多兩樓了

我是認為不管車商要不要交車,都該好好跟車主坐下來談
如果只是想以拖待變,那只會把事情越搞越大

拉椅子,等後續結果囉



jass1001 wrote:
看完這篇老實說還真是...(恕刪)


消費者永遠最大

不過之前那個口頭哥 我也不贊同
flymouse5 wrote:
[太古汽車講話不算話...(恕刪)



1. 首先先看契約成立和生效

有行為能力者 雙方合意 內容物(契約內容)完整
所以: 成立且有效

2. 契約是一種債
當契約不履行時,就是給付不能。
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227-1條:「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所以也造成了一種侵權
民法第184條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以上的債務不履行和侵權行為的賠償,在當事人可選一個

4. 簽約的是業代,業代有雇主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業代和雇主都有責任,但也有可能只有業代有責任( 若業代是在雇主有遴選進來的,且有相當的監督 )

5. 該怎麼賠?
有兩種賠法:
a. 差別法:假設這物應該賣110萬,但賣了100萬。 這就簡單的110-100=10萬
b. 交換法:買方可用100萬的東西去跟賣家換契約上的東西

6. 結論就是
雇主和業代或只有業代可能要因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而該賠償,賠償這差額。

7. 注意:有提出侵權求償的期限喔!知道後的兩年,發生後的10年
第197條
「(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2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8. 若是在契約的條款內容有寫道,賣方可隨時解除契約的話。可依消保法12-16條的定型化契約中,違反誠信原則和平等互惠原則,該條款無效。































唉!連這麼大的公司都敢這樣搞,
沒辦法,台灣法律保護的是有錢有勢的人以及財團
這如果在美國,保證告死他!

GAT wrote:
去subaru 意美...(恕刪)



一台車的成本是96萬嗎? 為了價差 賠了商譽。值不值呢?

內部人員約時間處理,還會爽約,態度還不好,你是要服務失敗補救? 還是要談判啊?

一定支持你!!!!

jass1001 wrote:
看完這篇老實說還真是覺的蠻好笑的,不過好笑的不是樓主,是廣大的鄉民啊,記得之前看過一大堆下了訂金後來自己反悔想退車的文章,車商不肯退說要照合約走,一堆人就回文說不合理,現在角色對調一堆人也說不合理,一定要履行合約,這個社會還真是奇怪啊


車商說照著合約走,那這次也應該這著合約走,車商需履行合約。
64066406 wrote:
實在是很扯 合同都當...(恕刪)


拒買向老大心態的車商購買

unexit wrote:
1. 首先先看契約成...(恕刪)
1. 首先先看契約成立和生效

有行為能力者 雙方合意 內容物(契約內容)完整
所以: 成立且有效

2. 契約是一種債
當契約不履行時,就是給付不能。
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227-1條:「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所以也造成了一種侵權
民法第184條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以上的債務不履行和侵權行為的賠償,在當事人可選一個

4. 簽約的是業代,業代有雇主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業代和雇主都有責任,但也有可能只有業代有責任( 若業代是在雇主有遴選進來的,且有相當的監督 )

5. 該怎麼賠?
有兩種賠法:
a. 差別法:假設這物應該賣110萬,但賣了100萬。 這就簡單的110-100=10萬
b. 交換法:買方可用100萬的東西去跟賣家換契約上的東西

6. 結論就是
雇主和業代或只有業代可能要因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而該賠償,賠償這差額。

7. 注意:有提出侵權求償的期限喔!知道後的兩年,發生後的10年
第197條
「(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2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好專業的講解
誰說只有太古有法務
我們這邊也有

而且還是講對的法務
哪像那個付完車款不交車還有這次的法務,都講錯了

wchpfish wrote:
賣給你!業務可能要賠...(恕刪)

車子被動手腳,等到發現之後,也許對方離職了,也死無對證!

業務跟公司有連帶責任
業務跑了也沒關係,除非太古在台灣消失

立法對消費者有益

其實也不用告

在這邊鬧大
接著就會上新聞
然後壓力來就會交車
還有奉上從8/31起的違約金
還有損失

所以大大千萬別拿回訂金

要也是懲罰性違約金,就是訂金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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