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ion wrote:
這是中古車業務的老伎...(恕刪)
我查了一些資料 應可讓大家有更深入的了解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
消費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得為公司、合夥、團體組織、獨資企業或個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廿二一日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第○一二四一號
受文者:○○法律事務所
來源: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533&CID=494&Reload=ForTree
本人存證信函已於昨天上午 (三日72hr) 寄出, 限定七日內回覆
至於 "除非他能夠提出代理授權該車輛的文件 , 及交付訂金給名義車主的證明 (有對方的簽收據)那你才轉對名義車主 , 要求返還" 這部分,
由於代售方從頭至尾 不願意透露車主聯絡電話, 但一再強調訂金已交付車主, 確實有拖延之疑.
其實個人一直本著互不損失原則, 讓事情能夠以最圓滿方式解決
但代售方所提要等另一買主核貸成功且車輛成交後 再跟我協調解約事宜 做法, 應該於法不合, 所以個人已多次要求先解決與本人之間事宜才去處理另一買方的買賣程序才合理 應該沒有爭議. 不是嗎?
alexchang2005 wrote:
不好意思我有個小問題...(恕刪)
我的疑問跟alex大大相同
另外
業務當然都會形容銷售車輛的優點(所以我們才會去看實車啊)
也當然會希望客戶買車(這是很正常合理的啊)
我看了頂樓的文章跟大家的感覺應該是差不多,業代跟詐騙集團似的
但是,這不是自己已經看好實車,自己下的決定,自己看的合約,自己簽的名字嗎?
我是覺得現在消費者都很聰明,也都不會保持沉默(本案即是一例)
但是聰明的消費者應該也會知道....凡是合約要簽名的東西也應該都看的很詳細
沒看仔細,簽了名之後後悔才來說...原因是燈光昏暗....好像有點..............
所以上一頁有位大大說:錯誤的開始,就是在名字簽下的那一刻....小弟還頗為認同
其實從頭看下來
好像除一開始大家還會開開玩笑之外,慢慢的變的滿偏激的
不過除了買家白紙黑字自己已經簽了名之外
本篇好像就只是一方面的說詞而已
賣方在此似乎毫無說明或辯解的機會
樓主也只回應對自己有利的回覆...其他一概不予理會
所以...我看戲歸看戲,誰對誰錯,我個人持保留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