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被撞了~ 對方跑了~ 怎辦啊~

73_troop wrote:
昨天在內湖~ 小黑臨停紅線 (打閃黃)~...(恕刪)

版主看開點吧,至少你可以這麼想 ~ 還好撞上你的不是酒駕的機車,萬一對方撞死了你的責任就大了。

yww wrote:
最後,敬祝各位酒後駕車的駕駛朋友,吃什麼就拉、喝什麼就吐、出門就採到狗大便、吃沙拉就吃到蟲....

說的好啊~
yww wrote:
我的印象,沒有人受傷好像就不能說是"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 不以人員傷亡為必要
已經改很久了
buyd80 wrote:
"肇事逃逸 不以人員傷亡為必要已經改很久了...(恕刪)


改很久了???


這是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內容: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一個是刑事責任,一個是行政責任
不以有人員傷亡為必要限於行政責任吧
要涉及刑事責任的話
還是以有致人死傷而逃逸為必要
嚴格的來說它是課參與道路交通的駕駛人對傷亡者的救助義務
所以即使對方有錯(有肇責)發生交通事故最好馬上報警處理清楚再離開現場較好喔!

版主的問題答案應該是對方會被處罰鍰及吊扣駕照
版主追究的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很可能版主也要負與有過失的責任喔(紅線停車)
簡單說就是獲得的賠償(如果要得到的話)會比較少

順便提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的其他內容,大家參考一下吧!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感謝01上面 各位大大的 祝福...

其實,小弟 當下知道自己的車被撞... (可以說在眼前被撞...)
心裡是很平靜的... 也沒特別生氣... (因為,我也撞過別人~ 而且很慶幸 女王& 小王子都不在車上...)

事後,回家了~ 我也一直安慰女王~...
其實,我心裡倒是鬆了 一口氣... 如果這是個劫... 那這樣的結果 或許是最好的....
$$$的事... 再多多努力就是.... 反正 ,生不帶來,死不帶去....

小弟,在昨晚睡前....
心裡一直在想,如果小王子&女王在車上.... 這個當下,我應該正在一片憂煩與哀愁中吧...


紅線臨停.... 我會多多注意的~ 不該貪圖只是 為了買個便當的10分鐘....
我也上了一課~ 學費很貴就是....@@
對於版主這種負責的處理原則

真的是要大力肯定

我覺得現在就是有許多不負責現象產生

才會滋長越來越多的社會歪風

我雖不是正義魔人

但絕對負責自己的所作所為

此次事件希望版主能得到自己應有的權益
73_troop wrote:
昨天在內湖~ 小黑臨...(恕刪)


對方肇事逃逸 但無人傷亡........最多扣兩個月駕照 然後 車子賠一賠而已......
關係好的 還可以凹保險公司待處理一半.....

建議直接報警請警察處理.........既然都看到車牌了很好抓的
對方酒駕的機率99.99% = = 不然一般意外 有保險可以處理 幹嘛要跑
73_troop wrote:
昨天在內湖~ 小黑臨...(恕刪)


避門不開= =""...那車子在嗎?在的話請把對方撞到你的地方 也拍幾張照,以免口說無評!!
有可能對方是要閃酒駕的刑責和處罰

建議樓主

請求警方對於對方肇逃的罰單和吊扣駕照這部分要處理

另外請警方通知對方到派出所做筆錄

因為他撞了就跑 這條還沒處理

疑似酒駕是他和警察之間的事

不過他撞了妳的車 是毀損罪

你可以告他的 可以去調那附近的監視器當證據

如果樓主本身有保車體險 那就交給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可以省蠻多事的
請派出所通知他到的時候

順便把車開過來

因為對方車上一定有樓主的車子車身漆的
Garys wrote:
有可能對方是要閃酒駕...不過他撞了妳的車 是毀損罪 ..你可以告他的 可以去調那附近的監視器當證據...(恕刪)

大大:請先去看看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到第354條的規定
再來說版主的情況可不可以告毀損罪...
我知道的是以"故意"為前提
然後規定是這樣: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般情形下交通事故所生的財物損壞
多是出於欠缺注意的過失行為...
版主有辦法證明對方是故意要撞壞版主的車嗎????
這種情形刑法沒有規定連"過失"都要處罰吧!
如果沒規定就不能以刑罰處罰他
至於撞壞東西要負責賠償這件事屬於民事責任...
版主若真要處理...可強力拜託警方通知車主到案說明
如果不到案...你知道的...要吊扣大牌(上面有講了)
有力一點的還可以扣留車輛...
到案了對方要罰錢吊扣駕照...
夠他煩的...
這是我的看法....請參考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