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好像就是所謂的流當車,車主拿車子當抵押,
付不起錢就跑路或破產,車子就變流當,這時所有權應該是在當鋪手上,
當鋪拿出來賣就應該有所有權,而權利車則是只有使用權利而無所有權的車,
應該是指車主拿給當舖抵押的車子本身貸款還沒繳清(或跟銀行借錢),
所以所有權是銀行的,這種狀況應該只有銀行有資格交易這台車(法拍or銀拍車),
這種情況第二債權人是否有權交易這台車呢? 所謂的使用權跟所有權可以分開嗎?
我知道很多人主張權利車應該合法,不過就實際的狀況來說,這種東西合法根本就不合理,
主張合法的人依據究竟是在哪呢? 自由心證? 這種車說實話我要買也是OK,
車子主要是公司到家裡來回跑,兩個地方都是私人空間不能隨便進入,
只不過強占他人的財務在自己家裡,這樣的行為真的合法嗎? 還是存疑居多,
是否有熟習法律跟權利車的網友可以分享相關知識嗎?
Juliansa wrote:
小弟還是不太了解所謂的權利車是怎樣的東西,
一般來說好像就是所謂的流當車,車主拿車子當抵押,
付不起錢就跑路或破產,車子就變流當,這時所有權應該是在當鋪手上,
當鋪拿出來賣就應該有所有權,而權利車則是只有使用權利而無所有權的車,
應該是指車主拿給當舖抵押的車子本身貸款還沒繳清(或跟銀行借錢),
所以所有權是銀行的,這種狀況應該只有銀行有資格交易這台車(法拍or銀拍車),
這種情況第二債權人是否有權交易這台車呢? 所謂的使用權跟所有權可以分開嗎?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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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車子是動產
動產交付 , 所有權就移轉了
試問 , 沒有使用權之動產 , 有何用 ?
所有權的基本精神
就是能夠自由處分 , 使用 , 收益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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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為車子的價格高
當初立法時 , 為了促進車輛的銷售
所以實施了一個叫使動產擔保交易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24
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
俾免債務人在違約時 , 能直接以契約為執行名義
盡速取回抵押動產物 (如車輛)
(詳見條文的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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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之前還有刑責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裡面對於債務人將動產穩匿 , 遷移等 , 及第三人不法占有
都有刑事責任
後來因為太多的債權人 , 以此條文
透過刑事責任來作為民事債權收回的籌碼 (請警察幫忙找債務人)
所以96年被刪除刑事責任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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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第四台常看到的廣告
汽車借款 ,原車可用...
這些商家 , 在借款前其實都會上網查公路監理資訊
查調借款的汽車 , 有無被登記動產擔保設定
有設定的 , 就借少一點 , 三~十萬
沒有設定的 , 就依車輛的價格去估算
所以可以說是 : 知法犯法
明知該車輛巳有借款 , 卻還是借
當鋪有所謂的典當條例
但這應該只適有該物所有權人
沒有所有權人的物 , 按理當鋪是不能收受
例如 : 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