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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哥大 wrote:
告上法院索賠,法院會包你的修理費,按照5年折舊的比率, 打折賠給你(恕刪)
沒錯,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被撞的車維修必須要算入折舊,
而且車齡超過五年就沒價值,零件費會變自付
法律的規定如下
關於更新零件部分之請求,應以扣除按汽車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後之費用為限。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係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網路上查到某案例,被撞車主去維修需要更換零件,零件價值 NT 1210,
但車齡4年10個月,算折舊後,只獲得 NT 133 的零件費賠償,當然維修的工資費用是全數賠償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210×0.369=44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210-446=764
第2年折舊值 764×0.369=28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64-282=482
第3年折舊值 482×0.369=17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82-178=304
第4年折舊值 304×0.369=11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04-112=192
第5年折舊值 192×0.369×(10/12)=5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92-5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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