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立醫院的停車場被撞,
等我牽車時才發現左前葉子板、保桿有嚴重傷痕,
當下立即反應給停車場管理室,管理室便幫我報警。
警察來了之後,登記了基本資料後,表示他們不能處理這樣的事故,
因為是在私人場地(公立醫院停車場一樣算私人場地),之後便離開。
我當下要求要調監視器,醫院不同意,表示除非警察要求他們,
我便再跑去警察局,派出所幫忙撥了通電話給停車場請他們同意,
於是我又再回到停車場看監視畫面。
看了許久,終於發現停我隔壁的車,
在離開駛出車位右轉時沒抓好距離,導致他的車身撞到我車頭,
再調閱當時出口的攝影機,得知車號,再通知派出所前來確認。
派出所員警確認後,只說這個他們可以幫忙聯絡車主出面,
但車主要不要出面,警察無權干涉。(非屬肇事逃逸)
隨後又說,因車主未登錄電話,無法協助聯絡。
我說那我不是平白被撞嗎?警察也莫可奈何。
在我再三請警察協助後,
警察才說車主登記在某一區,要我去找該區警察協助。
但該所員警說他們沒有立場請另一區的警察協助,要我自己去。
於是我再跑到車主登記的那一區,請該分局員警協助,
沒想到該分局員警態度非常親切,也告知會持續請巡邏員警知會該車主,
同時還很熱忱的解釋法條給我聽(不像原本的派出所愛理不理的),
也表示依法規,該車主要不要出面,他們沒有強制力。
當晚幾乎每個小時,都有不同的警察打給我,
都是說:我們現在正在肇事車主的家門口,按電鈴無人回應,我們會繼續交接下去。
一直到12點的那位員警,說:因為半夜了,他們也不方便再過來,明天九點會繼續。
第二天九點多,就接到肇事車主來電,
表示警察一早去他家按電鈴,他願意出面解決。
所以,
如果不是在公共道路發生財損(車輛受傷,無人受傷),
警察是不具有強制力的,只能靠訴訟來爭取權益。
但一般人,哪有那個美國時間跑法院。
我們只能慶幸事情至少都能順利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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