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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1896547
Vivian Juan wrote:
有一位律師朋友願為我 (或有其他受害者也可一起) 提告,研究好提告內容後,我也寫了簡訊先告知對方,他很快回應我,並請我給他一點時間,以幾千元的方式分期還錢,說他家中有困難,請原諒他,他一定會還錢,果然我在四月初還真收到了一筆尾數
營業所有連帶責任、也就是你不僅可以跟業務追討也能跟營業所追討
正常情況會意思意思找一下侵權受雇人、然後主要目標是營業所
直接請求營業所先賠你才輕鬆(債權從而轉移到營業所)
他如果有錢、有需要侵佔那幾萬塊嗎?
民法#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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