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在Toyota汐止營業所買車荒謬記事

200萬不夠賠沒關係啊
至少照比例先賠出來啊
還是申請理賠會漲保費所以公司不想出險🤣
其實還真的常常聽到TOYOTA的業務發生這種狀況,

一開始業務為了拚業績,只好折多一點,就算虧一點錢也賣,

一台虧錢就只好想辦法賣更多車,這樣還能拿台數獎金來補,甚至會拿B車款來補前面賣的A車款。

最後就是越補越大洞!

當補不了就只好離職擺爛!

所以買車要注意的是:

1.所有的金額都要寫在訂單上,

2.車款的錢不是刷卡就是直接匯進公司帳號,頂多領牌的費用要現金(其實這個也可以全數匯公司帳戶)。
kobe13794823 wrote:
先不論誰對誰錯,備份先(恕刪)


我比較想知道樓主幾歲...
19834018 wrote:
樓主你不是最慘的我姐(恕刪)

詳情我不知道
其實也不是
關完還有民事
公司不會要你給現金
我買車訂金10-20萬事刷卡,金額看各車商,購車合約會記載
之後尾款都是匯到公司帳戶不會給現金或匯私人帳戶
Vivian Juan wrote:
有一位律師朋友願為我 (或有其他受害者也可一起) 提告,研究好提告內容後,我也寫了簡訊先告知對方,他很快回應我,並請我給他一點時間,以幾千元的方式分期還錢,說他家中有困難,請原諒他,他一定會還錢,果然我在四月初還真收到了一筆尾數

營業所有連帶責任、也就是你不僅可以跟業務追討也能跟營業所追討
正常情況會意思意思找一下侵權受雇人、然後主要目標是營業所
直接請求營業所先賠你才輕鬆(債權從而轉移到營業所)
他如果有錢、有需要侵佔那幾萬塊嗎?

民法#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說個自身例子給樓主讓你稍微能嚥下氣

10幾 20年前第一次買車 不懂事 也被業務吞了兩年乙式險

第一年牽新車年 收乙險的錢 只幫忙保強制 因為也沒出險所以也不知道

第二年再跟該位業務續保 後來收到未保險的通知 一查才知道

要家人去鬧大說破 家人擔心資料等等對方都知道 就吞了

笨吧 不過上一次當學一次乖 當時資訊還沒這麼流通 就自己多看多問多學
我之前買車時
要匯款之前,我還特地打電話去該營業所詢問公司的帳號
確保業務提供給我的帳號是公司帳號非個人帳號
就是怕業務私自侵占
19834018 wrote:
樓主你不是最慘的我姐(恕刪)


清償都是直接對銀行的
在你跟銀行貸款後
車商都已經收到你跟銀行貸款的車款了
就跟車商沒關係了
19834018 wrote:
就跟業務聯絡去到營業所
業務説等他一下他把現金拿去公司管理部繳清

買車時
千萬不能懶
用電匯給總公司會比較安全
也會有匯款資料

之前買車
業務也說可以拿到營業所給他
我也是跟他說用電匯
對雙方都有保障
他不用怕金錢短少
我也不用怕錢入了不知名人士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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