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721024 wrote:
在這邊希望跟各位網友...(恕刪)

我不是在地人,但是由上圖這張圖片來看這條路有三線道,所以應該是一條蠻寬大的主要幹道
又再由其他網友的敘述得知,這條路車流頻繁常常塞車,合理的判斷在這條路上開車速度應該沒辦法太快

由這張圖來看,他應該是要直接左迴轉,所以他是違規沒有錯
但是...你吃虧的就是你有閃避它的動作,造成你橫跨到對向車道
所以你應該是被這一條所害 "應注意而未注意"
前面說過了,這是一條三線道
他一次要橫越三個車道,代表著他有三次被撞到的機會,結果他在內側(快車道)被撞,這表示 :
1. 外側車道跟中間車道沒車
...a. 這說明當時你的右前方視線是良好的(沒障礙物阻擋),而你撞到了他代表你有 "應注意而未注意"
...b. 你有可能有看到他,但是你不想讓他,等你發現他也沒煞車,你只好往左撇,但是來不及了
2. 如果外側車道跟中間車道有車
...a. 外側車道跟中間車道有讓他過(沒讓他撞到的不會是你內側車道),代表你沒注意周圍的車流,又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 或者是你在內側車道開太快了來不及應變
...b. 你有看到情況,但是你不想讓他,所以....

由上面這張圖來看,你的車整個是在對向車道,這有很大的機率會被判定是你不想讓他
所以這讓對方保險公司有想像的空間,除非你有行車紀錄器正明當下情況,否則有時候真是有理說不清
最後...我個人的認為 :
縱使是他違規在先,但是這是一條三線道的馬路,他不太可能突然就衝過來
你要知道你右邊還有兩線道,他要是硬衝的話,在前兩個車道就被撞了,不會輪到你
他通過了前兩個車道代表 :
a.別人有讓他而你沒讓他,所以你們就撞上了
b.前兩個車道沒車,等於你右前方的視線是良好的,你不是沒讓他就是你開太快
以上是我星期五下午放假前 LDS 的,如果不和您的意,就當作沒看到就好
個人資歷:車險小理賠三年經驗,金融業民事催收二年,補習班蹲了半年,受了刑法﹑刑訴與行政法之訓練。
先來分享一些經驗:
一:產險公司理賠人員有沒有因理賠率過高而受處份,或是過低而領到獎金?
別家有沒有我不知道,但小弟待的公司,在我待的三年裡完全沒有這項規定,而且至少至現在十幾年了也沒有聽說這樣。它是第二大產險公司,有興趣的鄉民可以查的到這家公司!
二:對方有保險,所以和對方公司談?試問談好和解條件的話,和解書上面的甲乙方難道是版主和保險公司?
不對﹑民事的當事人是車主雙方,理論上是雙方發生事故,若有達成合解,對方車主因為有向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保險…也就是車險,所以檢附相關單據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
但實務上保險公司會介入的原因,一來是為了服務保戶﹑確保公司要求檢附的單據無誤,二來為了避免道德危險(比如和解五千,卻與對方串通寫和解二萬),但說穿了若有達成和解,出來寫和解書的還是車禍雙方。
但實務上若有保險公司協助,對方自負金額較少的前提下,的確是有助雙方和解的!有投保車損險的代位求償權例外。
小弟要是版主,我就向保險公司說,我又不是和你發生事故,您可以回去了,我只和您們車主談!
三:肇事責任
這個看來是雙方最大的歧見,不過保險公司一開始只談五成,依我個人的經驗,我絕對不敢講,這種明顯支線車未讓幹線車先行,起碼七三起跳,我要是版主,我可能會幹譙對方理賠,倒底有沒有專業!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規則,講的是路權,何謂路權?也就是誰有權利先過那個路段,但因為雙方同時經過,所以產生了事故。來分析二種可能判定的結果,在這之前,先請大家再來想一個問題:
假設小弟無照駕駛兼酒後開車,停在紅燈停止線前(很標準喔),結果被後方車追撞,那麼我要不要負責任?
無照兼酒駕違反的是行政法,需處以罰鍰,和這事故的肇事原因無關,結果是無照兼酒駕的被處以行政罰鍰;但對方追撞我的車,也要負民事賠償責任,而且是全責。
再回到這個案件,我個人不認為越過雙黃線就應負責任,因為那和上述一樣,是違反行政法,處以罰鍰即可,和這事故是否有關連性,有待爭議。
那麼我們來假設二種責任鑑定可能性:
1:支線車未讓幹線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幹線車行經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也就是對方主張的,他要先右轉入幹道,然後再準備左轉,但版主沒有讓他,所以也需承擔責任,這和版主有沒有越過雙黃線是沒有關係的。但就路權而言,版主是有優先權的,但法條裡也講行經路口應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狀況,怎麼認定呢?沒有發生車禍就沒事了,有發生的話,常常被引用: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謂之過失。但這一條事實上是刑法裡講的,只是民事上常類推適用,拿來借用!也因此版主才要負部份責任,否則﹑可是連一點責任都沒有!
實務上大概就以7:3來分攤彼此的肇事責任。6:4或8:2都可以,雙方ok就行。
2:支線車違規跨越雙黃線,為肇事原因,幹線車無肇事原因。
這種看來是版主想要主張的,因為雙黃線本來就不能跨越,也就是對方並無這樣的路權,但這得靠版主如何舉證了!還記得一個多月前有個案件,是一部機車從巷口闖出,結果被幹線的汽車撞及往生,但法院判開車者無罪,結論是巷口到撞擊地點的距離過短,以及從開車者的煞車痕來看,縱使開車者極盡注意之能事,仍無法煞停住車,所以判開車者無罪,看來這二件的肇事經過都蠻類似的!
如果版主能舉證當時之時速(上述案件也被證實開車者無超速),以及研判對方由巷口之碰撞點之距離,再比對當時氣候狀態 (天氣也會影響煞車距離,警方筆錄應有記載天氣),從這幾個點去主張自己的權益,或許可以有無肇事責任之機會喔!
個人之淺見,若有錯誤不吝指教,純分享經驗,無意偏袒任何一方,套句小弟常講的,畢竟我們都是事後才知道,肇事經過只有當事者雙方才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