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說樓主跳過兩階超勁涼口香糖→造成打噴嚏→撞車的發生,但是撞車的因素是否一定是打噴嚏造成?如果說車主打噴嚏造成身體的任何損傷,那這個官司就有得打,不過車主也要舉證吃超勁涼口香糖一定會打噴嚏但是口香糖到撞車這一段的變化因素太多而且是不是主要?車主有舉證責任車主應該先處理吃超勁涼口香糖造成打噴嚏這一段不要以為打噴嚏不重要上次有報導有說打噴嚏的瞬間壓力很大所以看看車主是不是因為吃口香糖造成打噴嚏而打噴嚏是否真的造成身體不適以致無法駕駛?如果以上的論點成立要打贏也不是沒機會土耳其一婦人憋噴嚏 竟然全身癱瘓【生活健康你我他】連打5噴嚏 女椎間盤凸出
若這樣也可以告, 那我真不該把二年前修車的發票丟掉, 搞不好還可獲得一些補償二年前某日下班想買杯咖啡回家喝於是就到知名連鎖店買了杯熱咖啡順手放在車子上(冷氣中央出風口上的平台)結果壓到凸起的人孔蓋, 致咖啡倒了進廠花了一萬多元清理音響及各個開關版大~請您告訴我...我應該告誰, 我應該向誰求償?1.賣咖啡的, 因為他沒有標示不可放在行進間的車輛內2.車廠,因為他沒說那個平台不可以放飲料3.人孔蓋施工包商或柏油鋪設廠商, 因為沒把路鋪平4.政府工務局單位, 因為沒做好督導的工作5.市長, 因為他放任工務單位隨便驗收工程6.總統, 因為他沒有釘好市長7.以上皆告
eric96 wrote:3.人孔蓋施工包商或柏油鋪設廠商, 因為沒把路鋪平4.政府工務局單位, 因為沒做好督導的工作5.市長, 因為他放任工務單位隨便驗收工程6.總統, 因為他沒有釘好市長 我覺得這可以耶騎車壓到洞摔車也能國賠等等的
台灣的人權是有進步的...消費者保護法第 7- 1 條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打噴嚏時會有一系列反射動作,包括閉眼
dss wrote:台灣的人權是有進步的...消費者保護法第 7- 1 條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打噴嚏時會有一系列反射動作,包括閉眼 就這條看起來那口香糖公司應該要舉證其產品不會造成人體打噴嚏反應而打噴嚏確實會造成行車安全疑慮因為這一點真的沒標示.........樓主主張所在但就車主的舉證責任是如何證明當時吃口香糖時正處於開車狀況?當時有無錄影?如果以上兩點都成立樓主打贏的機會不是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