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停車票卡遺失懲罰性繳款之申訴

凡人無忌台北 wrote:
我贊成的是看到覺得不合理就去申訴
是未造成糾紛之前
您別弄錯焦點

不要事後諸葛
"先去抵觸再來申訴"


太簡單了,這就是樓主您的迷思,而您又一直跳不出這迷思,講了千遍你也是不會理解,所以這才被稱作迷思...


開版樓主完全在行事後諸葛,他就是事後諸葛...他就是諸葛
那又如何?

就是因為諸葛,才去尋正常的消費調解管道調解...
就是因為諸葛,才去尋正常的消費調解管道調解...
就是因為諸葛,才去尋正常的消費調解管道調解...

這不正是消保機構的功能及目的嗎?
這不正是消保機構的功能及目的嗎?
這不正是消保機構的功能及目的嗎?

如果這不是消保機構的功能及目的? 那開版樓主又如何能上書到消保單位那去還被受理協調呢?

這矛盾不通啊! 開版樓主又不是找黑道去橋,或自己去鬧事,他尋求的是正當的調解管道..


開版樓主他又沒去吵契約無效!
開版樓主他又沒去吵契約無效!
開版樓主他又沒去吵契約無效!

他只是在協調賠償金額!
他只是在協調賠償金額!
他只是在協調賠償金額!


隨便周遭身邊朋友及自己都有太多事後諸葛的消費經驗了...
隨便周遭身邊朋友及自己都有太多事後諸葛的消費經驗了...

(諸葛是大家都有的當下經驗,從小到大,諸葛後的反應就因人而異,我沒說大家都會跟開版樓主一樣都會去尋求正當管道申請調解,有的人會吞了,有的人當下就協調好....)

當下諸葛跟後續如何動作是兩件事情.

大家是活在火星嗎?
大家是活在火星嗎?


P.S. 還有心情感言這種心得感想是無法以邏輯性來討論的,就跟主觀的個人看法一樣無法被討論辯證,開版樓主只能照單接受您個人的節操了...
可惜的是地球上不是只有一種消費行為及心理....
今天就看到蘋果新聞 (壹週刊)

壹週刊容小弟轉載一下,因這是太稀鬆平常的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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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明說,配合二年房屋租約,根本沒想過提前解約,所以當初沒有注意,違約金不是依剩餘天數來收取,「我違約理應賠償,但業者的規定是,不管你只用一天還是只剩一天才到期,罰的錢都一樣,我認為不合理,這樣不公平吧!」"

"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律師表示,若合約內有明訂相關違約金,要看業者在民眾簽約前是否給予足夠審閱期,或是否有明確的讓消費者知道違約金就是一筆固定金額,否則民眾可以此主張契約無效。若民眾知道違約金規定,並認為計算的方式不合理,就要檢視是否有定型化契約的規範,或透過法律途徑來請求減收手續費,但無法主張契約無效。"

就要檢視是否有定型化契約的規範,或透過法律途徑來請求減收手續費但無法主張契約無效。"
就要檢視是否有定型化契約的規範,或透過法律途徑來請求減收手續費但無法主張契約無效。"
就要檢視是否有定型化契約的規範,或透過法律途徑來請求減收手續費但無法主張契約無效。"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認為,此案為消費者主動提前解約,自然須負擔違約金,但若業者所訂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不論消費者的使用天數,只要提前解約皆收取等額違約金,對使用較久的消費者恐顯失公平,建議業者可依其使用天數採階梯式計算違約金,以免違反《消保法》。

=================================================

開版樓主跟官方講的一樣,
開版樓他沒有訴求契約無效,那是上法院的事情
開版樓他沒有訴求契約無效,那是上法院的事情

開版樓主只在協調賠償金額.....
開版樓主只在協調賠償金額.....

這個真是再簡單不過了.... 迷思啊! 迷思啊!
白大悟 wrote:
任何事都用成本來爭 社會將失去秩序可言


這個太簡單了

地球及台灣社會上用成本去抗爭的事情太多了....

而不看成本就去抗爭的事情更多...

這就是現狀...

而不是 "社會失去秩序...."

===================================

大家知道地球歷史上發生多少消費者

他們浪費多少

以當時觀點

無法計算的社會成本

來爭取到的消費者權益

這種消費者運動?

知道有多少嗎?

我也不知!

不過各位可以去google 一下消費者運動....

有太多太多都是現狀如此...耗費了社會成本後.....被推翻調整的...

這都是歷史....

白大悟 wrote:
我對此事看法
1.任何事都用成本來爭 社會將失去秩序可言
2.出庭的業者只是普通收費員 戰力太弱被壓著打
3.樓主吃定業者會讓步


單純就第三點討論
您的說法沒有考慮因果關係
以此例而言應該是業者先吃定消費者會吞下去...
就是吃定一般消費者不會花這麼多時間跟精神來爭這個400元...

KESA28493 wrote:
以此例而言應該是業者先吃定消費者會吞下去...
就是吃定一般消費者不會花這麼多時間跟精神來爭這個400元...

即使業者也認定消費者會吞下去
但是重點在於業者已先公告
並且它們也非靠此作為獲利來源

你弄丟瞭雙方的信任憑證 應該感到抱歉帶給對方的不便
怎能以成本進行考量??
九品芝麻官裡包龍星拿著當年老父的一半爛餅去找好友尚書大人幫忙
卻落得大人回嘴" 當年你爹給我一塊餅 我現在還你10塊餅..."
那塊爛餅 真能以價格來論嗎?



白大悟 wrote:
即使業者也認定消費者會吞下去
但是重點在於業者已先公告
並且它們也非靠此作為獲利來源

你弄丟瞭雙方的信任憑證 應該感到抱歉帶給對方的不便
怎能以成本進行考量??
九品芝麻官裡包龍星拿著當年老父的一半爛餅去找好友尚書大人幫忙
卻落得大人回嘴" 當年你爹給我一塊餅 我現在還你10塊餅..."
那塊爛餅 真能以價格來論嗎?


信任憑證?要是有公告就算數那也就不用甚麼消保制度不是嗎?
你可能要再去看看為什麼會有消保制度
就是因為消費者是相對弱勢,不能甚麼都要消費者吞,所以才會有消保法保護

還有這棟樓裡已經講了很多次
成本是拿來評估判斷的原因之一
樓主也說了如果業者說明合理,他也可以接受500元不是嗎?

何況樓主例子是賠償票卡損失,並非自願性的消費了
民法裡的立法精神,賠償本來就是用成本來估了,很多時候還要扣掉折舊哩
KESA28493 wrote:
民法裡的立法精神,賠償本來就是用成本來估了,很多時候還要扣掉折舊哩


這沒錯,但以車禍賠償來看,人工成本是不打折,且是以較高的原廠估價來計.

以本例來看

遺失票卡調閱監視器人力.

"單一張票"卡製作成本.

報廢,補充票卡流程處理人力.

以上簡單算應不只值100元吧?


另外車禍損傷也不會用"醫療"成本來估,不是嗎?

Dwing wrote:
這沒錯,但以車禍賠償來看,人工成本是不打折,且是以較高的原廠估價來計.

以本例來看

遺失票卡調閱監視器人力.

"單一張票"卡製作成本.

報廢,補充票卡流程處理人力.

以上簡單算應不只值100元吧?


另外車禍損傷也不會用"醫療"成本來估,不是嗎?


呵呵

你跟我爭這些有甚麼用?
樓主跟業者都已經在消保制度的協調下成功協調結案了,表示雙方都可以接受不是嗎?

再說,有人賠償還用單一製作成本來算的喔...
更不用說其他停車場業者一樣的東西可以算100,難道都不用人力成本?
呵呵~看不慣是你的決定,但依法申請調解是我的權利。再討論下去,我和你的觀點也不會有交集的…
凡人無忌台北 wrote:
合不合理我個人不會用...(恕刪)
https://www.moj.gov.tw/fp.asp?xItem=289571&ctNode=23363&mp=001

消費者保護

停車票卡哪去了?當心懲罰性停車費、工本費讓您大失血!
日期︰2012/11/30
台灣地狹人稠,尤其每到假日,各大風景區、大城市等總是人滿為患,車位更是一位難求。為了搶免費或低價的停車位,盆栽、板凳、曬衣架等「卡位」物品見怪不怪,甚至還有「先看到」或是人體佔位法,花招百出無所不用其極!便宜又有保障的公有停車位(場),部分路段週六日特定時段還不收費,若是在熱鬧的商圈附近,能停到這種公有停車位真是可遇而不可求!
停車場收費方式百百款,有感應代幣式、感熱紙、磁卡等甚至陽春的用手寫替代,然而小小一張停車票卡保管不易,若不小心遺失則需被收取幾倍的停車費,有些業者還要另外加收幾百元不等的工本費。在這萬物飆漲的年代,尤其石油價格每週的波動,讓不少開車族想盡辦法能省就省,但若為了這小小一張的停車卡而被罰幾百元的停車費,可真得不償失。


消基會日前就接獲民眾反應,不小心將停車卡遺失而被以一整天計價收取停車費,但消費者認為在這處處有監視器、電腦化的情況下,要查出進出停車場的時間絕非難事!因此,為瞭解停車場票卡遺失的處理作業方式,消基會隨機抽查16家公、私營停車場的停車場管理規範,調查是否有不合理的收費方式,資料來源為業者網站、現場公告或電話洽詢。


常見票卡遺失處理


為了節省人力成本,大部分的停車場都是採用自動繳費方式,車輛於入口處按鈕取票,目前停車場的票卡大致分為「感應式代幣」及「感熱紙」、「磁卡」等三大種類,小小薄薄的一張紙或是一枚代幣雖然輕巧易攜帶,但相對的也容易遺失而不自覺,加上臨時停車的票卡大多採不計名方式,若遺失或被撿走,車主也很難提出證明。


本次採樣16家業者中,對於停車票卡遺失的處理方式大致分為(一)自當日營業時間至出場時間計費、(二)繳納一定的工本費、(三)收取停車費及工本費。以第三種的處理方式對消費者最不利且最不公平。


(一)自當日營業時間至出場時間計費:共5家


自當日營業時間至出場時間計費的停車場有1.中山堂地下停車場、2.台北市士林運動中心、3.台北福華大飯店、14.惠來立體停車場,以上4家業者皆為24小時營業,遺失票卡自當日0時開始計費。其中2.台北市士林運動中心,則是先要求民眾持相關證件,補辦驗證手續,如無紀錄可稽者,才會自零時開始計費罰款。


另外,16.應安停車場(敦南場),則是以當日營業時間7:30至出場時間計費。


總計以上樣本的收費情形,若以平日該停車場開放時間來計算停車費的話,1.中山堂地下停車場最多收取600元、2.台北市士林運動中心最多收取720元、3.台北福華大飯店最多收取1,920元、14.惠來立體停車場最多收取480元、16.應安停車場(敦南場)一日最多收取300元。


(二)繳納一定的工本費:共3家


包括5.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遺失票卡一件以230元計價。8.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停車場:繳納工本費200元即可出場,但若消費者事後有找到停車代幣,則可退還預先繳納的工本費。9.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第一停車場:一律以一天停車時間250元收費。而這工本費的算法大多假設消費者停車一整天的費用來計算,因此消費者基本上仍要付出24小時的代價。


(三)收取停車費及工本費:共8家


收取停車費及工本費:包括4.台灣聯通停車場(臺大長興場),收取工本費100元及告知現場人員進場時間收費。6.京站時尚廣場停車場,收取票幣工本費200元再依進場時間收費。7.美村平面停車場:以停車當日0時起算,補繳停車費並加收晶片製作費100元。編號10.高雄市立中正文化中心,收取工本費200元再依進場時間收費,2個月內找到遺失票卡則可退還工本費。11.高鐵台南站:晶片工本費200元+出入場時間繳交停車費(最高收費180元)。12.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繳付當日零時起計費之停車費及票卡遺失工本費100元。1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酌收工本費新台幣100元,另依據出入場時間繳交停車費。15.嘟嘟房停車場(和平醫院站),收取工本費100元及營業時間0起時計算至出場時間。


其中6.京站時尚廣場停車場、10.高雄市立中正文化中心、11.高鐵台南站收取的工本費200元最高;而罰金的部份,7.美村平面停車場、12.國立中正文化中心、15.嘟嘟房停車場(和平醫院站)三家停車場由當日零時開始計費,相較於其他3家業者依據消費者入場時間來計費,較為不合理。


總計以上樣本的收費情形,若以平日該停車場開放時間來計算停車費再加上收取的工本費,停車費用至高可收取的金額如下:4.台灣聯通停車場(臺大長興場)820元、6.京站時尚廣場停車場1,400元、7.美村平面停車場580元、10.高雄市立中正文化中心710元、11.高鐵台南站380元、12.國立中正文化中心1,060元、1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000元、15.嘟嘟房停車場(和平醫院站)1,060元。


以上三大類的票卡遺失處理方式,僅2.台北市士林運動中心有明確於網站上公告可提供消費者查證出入場時間後再計費,大多數業者為免去查證調閱監視器、出入場紀錄的作業麻煩,而規定票卡遺失時直接收取一定的罰款費用。另外,消基會工作人員去電11.高鐵台南站詢問,業者告知會調閱監視器確認消費者進出場時間作為計費標準,最高罰款6小時180元停車費,但卻還要另外收取200元的工本費,形同是對消費者附加處罰。


先前曾有北市消保官調查發現,停車票卡的製卡成本,以磁卡式票卡來說,1張成本不到1元,代幣1枚的成本則約50元,弄丟卻要支付4至5倍以上的代價,對消費者實在相當不利。此外,本次調查所得的第三種票卡遺失處理方式,不僅收取製卡費還要再計算一次消費者的停車費,對消費者而言等於是雙重的處罰。


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4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者。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停車場業者於遺失票卡的處理方式,消基會認為恐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情事,針對業者在消費者遺失票卡時採取「收全天費用」或「從營業時間起算」,消基會認為實不合理,業者應主動提供錄影及調閱入場時間,而不應變相收取不合理之費用。


消基會呼籲


因停車問題而產生的糾紛屢見不鮮,除了遺失票卡的爭議外,例如停車需交付鑰匙,取車時發現車身有新刮痕或凹損,或發現車內財物有被翻動、短少跡象等;或是進入停車場後發現沒有停車位還被收取停車費,也有停車場業者費率標示不清、易誤導消費者,有使消費者陷於錯誤之虞,許多汽車駕駛人誤信上述停車場業者的費率標示而將車輛駛入停車場內停放,等到付費時才發現費率和停車場外的標示不同,屢屢引發消費爭議。因此消基會呼籲-


主管機關:


根據交通部所公告的《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關於票卡遺失的處理方式為「應攜帶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等相關證件,至本停車場辦公室補辦驗證手續,如無紀錄可稽者,應自停車當日    ○○時起算,補繳停車費後始可離場」,但許多停車場業者根本不提供稽查紀錄的機會,就直接向消費者收取懲罰性的停車費用,顯然有失公平!且補繳停車費的起訖時間,應符合該停車場的開放營業時間作計算,而非任由業者就地喊價,讓消費者任由業者宰割。官方契約中讓起算時間留下空白,就是讓業者應與消費者間保有協商空間,但業者逕自決定起算時間,也對消費者相當不公平。


業者:


身處現今科技發達的年代,不少巷弄路口都有裝設監視器,甚至連停車場的出入口也有監視器設備,加上行車記錄器這幾年大肆興起,民眾儼然活在「楚門的世界」;況且停車收費方式都改電腦化作業,因此若消費者的停車票卡遺失,應給予協助查詢或讓消費者可舉證入場時間的證明,來計價收費才合理,而非兩手一攤收取公定的工本費或是直接以營業時間、零時開始計費。


此外,常見停車場標示斗大的告示牌表示「本停車場不負保管責任」,不過,根據「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第四項:「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甲方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又依照《消保法》第7條與第7條之1之規定,停車場業者應負擔相當的保全責任、盡善良管理人應盡之義務,如提供巡邏服務及錄影設施,並就停車場之管理安全性負舉證責任,而不是一概置身事外、把問題全推給消費者。


消費者:


在不景氣的社會環境下,買車難養車更難,尤其是在寸土寸金的大都市或知名旅遊景點,停車更是一位難求,消費者常常為了搶停車位或是儘早停妥愛車去處理事情,而忽略停車收費方式中的文字陷阱,呼籲消費者切不可掉以輕心!


此外不少違法的私人停車場,不僅設備管理簡陋,收費標準自訂,車輛損壞時更可能求償無門,更嚴重者的是消防、建管都未符合規定,安全堪憂。建議消費者停車時,應注意停車場出入口是否有張貼各縣市政府核發的停車場登記證及注意須知,藉此辨別合法與否,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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