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C wrote:我知道為什麼因為台...(恕刪) 人家明明是說 換到中線開怎麼你一直說 情願從右側超車,也懶得去糾正龜車違規右側超車 和 換到中線開是不一樣的 你不知道嗎 ????你在市區遇到內線要左轉所以你 從右邊換到中(外)線開這樣就叫違規右側超車嗎 ?
這能比嗎?WOWO88 wrote:人家明明是說 換到中線開怎麼你一直說 情願從右側超車,也懶得去糾正龜車違規右側超車 和 換到中線開是不一樣的 你不知道嗎 ????你在市區遇到內線要左轉所以你 從右邊換到中(外)線開這樣就叫違規右側超車嗎 ?
WOWO88 wrote:人家明明是說 換到...(恕刪) 還滿懷疑你真的懂中文???? 中文老師會哭!!!一、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疑義,依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3年2月6日管字第1030005447號函式內容略以:(一)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二、有關您詢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遭後方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車是否須禮讓及違規部分,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見解,前車並未有堵塞超車道行車之違規行為以上 你自己PO過的(還不只一次)標示紅字 看得懂?? 內側車道除了超車道的功能外,除非不擋住其他用路人 "才"可以繼續以"最高限速"行駛。也就是說 你先違反了第一條 再引用第二條,覺得可能嗎? 您所標示(藍次部分)是在解釋 行駛與超車道(後方無車),當然沒有堵住其他用路人!!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還有 少在那邊鍵盤車手的想法,哪來的正負10,多少就是多少,只是政府不想被人家罵 搶錢,所以有容許值,多做點功課好嗎?國道高速公路速限取締疑義。(國道警察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暨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故行車速度逾越法定速限未達十公里者,以勸導為原則免於舉發。勸導沒有舉發,不代表就沒有錯!!沒有超速沒有違規!!想害誰 在那邊最高限速是一個範圍!! 這個絕對不是我們這塊土地的法規!!!!!--------------------------你先把人家這段文給回了,法規叫你讓、高公局回覆也叫你讓,你還隱瞞事實強辯,你到底讓不讓?
沒有人會故意抓下限值跑我的表是110 實際可能只有105如果輪胎磨損 或其他誤差 就可能會變成100這有問題嗎?速限110 我看著錶跑110 有錯嗎?還是高公局要宣傳 因為錶都是快樂的請駕駛們 要看著錶加10km跑 才行反觀那些 號稱都能一直保持 120 定速跑的你們的表是跑多少
WOWO88 wrote:沒有人會故意抓下限值...(恕刪) 你說你跑110,可能實際是105,100,同意。以此論斷,跑120的,就可能是115,110對吧~剛好更符合限速110的數值。這樣一來,你又擋道了,當然,你沒違規,只是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