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0yhc wrote:
請教大家..我最近在賣自己的車子..suzuki jp ..因為車況等都還不錯..所以上週六大約有三組客人看車試車之後,要下定買車,一個週一來訂. 一個要回家拿訂金..另一個怕車賣了.就當場下訂金, 我本來要求車價的一成40000元. 最後協議為10000元. 也簡單的寫了收條, 內文當然是收訂10000元..寫明5月11日前交車..及我自己的資料及簽名...
買方要求我洗車, 清內裝, 拆測速器及行車記錄器,折價一萬,我也都同意照辦,星期四一早去電提醒時間快到了..買方要求延時..因為他原車的買賣好像有些問題.現金上有了問題.我答應到下週一也就是..5月13日再辦過戶..
但昨日晚, 買家突然來電說不買了.要我賣給另外在等的買家..要求我退還訂金..我當然否決了.買家說要找律師告我,什麼7天鑑賞期等等.叫我收存證信函.個人覺的有點氣悶..因為前些年.我賣機車..收人家10000元訂金, 但後來沒法子交車給人家..我也是賠了20000元給要買車的人..
如果訂金的收取不能做買賣雙方的保障,那收訂金做什麼? 如果不能.那我不就白痴賠20000給人家.
請問大家.我不退訂..這樣有錯嗎? 在法律上怎麼看這一件事情呢? 自己在網上查了一下..看的一頭霧水..希望有朋友可以給我解惑.謝謝..
七天鑑賞期....我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