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汽車版有人被告過公然污辱嗎?

"這個訟棍合計已經告過30多人,
而且故意挑遠處告,例如你住北部他就到南部告,先讓你跑個痛快
當然最後就是逼你花錢消災."

這段有點違背以原就被的民事訴訟原則-應以被告所在地為第一審法院(除非雙方有合意),承審法院應該會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才是.
另如對方提刑事訴訟的話,接到檢察署調查通知時(高雄),若不在自己的所在地時(台北),可請求檢察署就近囑託所在地檢察署進行調查,但最後仍應以事情發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第一審法院,

網路登記個人資料時,別太認真詳實,自己知道就好!

df900056 wrote:
"這個訟棍合計已經告...(恕刪)


認同+1

常規透過法院討債也是要以債務人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 要不要以原告所在地也是會被轉呈這時間會拖上很久

通常留網資料會留到如此詳細嗎

不過注意言談就是了




這種無傷大雅的微罪

去偵查庭看看濫訴的人長什麼樣子也是一種人生經驗

做人沒必要人身攻擊 罵人帶髒字被告剛好而已

不過遇到濫訴的我非常樂意奉陪到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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