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訟棍合計已經告過30多人,而且故意挑遠處告,例如你住北部他就到南部告,先讓你跑個痛快當然最後就是逼你花錢消災."這段有點違背以原就被的民事訴訟原則-應以被告所在地為第一審法院(除非雙方有合意),承審法院應該會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才是.另如對方提刑事訴訟的話,接到檢察署調查通知時(高雄),若不在自己的所在地時(台北),可請求檢察署就近囑託所在地檢察署進行調查,但最後仍應以事情發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第一審法院,網路登記個人資料時,別太認真詳實,自己知道就好!
df900056 wrote:"這個訟棍合計已經告...(恕刪) 認同+1常規透過法院討債也是要以債務人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 要不要以原告所在地也是會被轉呈這時間會拖上很久通常留網資料會留到如此詳細嗎不過注意言談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