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nus wrote:
重點是, 新車已掛牌(恕刪)
不知道能不能以這條法規來處理...
我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機動車作為一項動產,其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也應當以實際交付發生效力。
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是以交付為之,車輛領牌登記只是監理的規定,跟取得所有權是兩回事,所以不至於有相關刑事責任,在沒確認簽認交車單跟把車輛交給客戶前,車子都是公司的
網路上查到的
ryanlook wrote:
業代說賣舊車買新車是(恕刪)
Paul Vitti wrote:
既然是兩個合約,那就(恕刪)
ryanlook wrote:
我不是來討拍取暖的,原本不想説太多...只是不懂該如何做,希望在這裡尋找到相關的資訊,並了解消費者能如何做而已.
還是大家遇到這種事都同意車商説了算,任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