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10 wrote:
高公局回文你管你那個速度都要讓~
法律規定你無論如何都要讓!~
法令不是這樣解釋的喔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fontcolor="#FF0000">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之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後車要表現出超車的意圖及前置動作,前方車輛表示允讓之後,後方車輛才可以超車,並非是後方車輛憑藉著速度快就可以任意超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