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10 wrote:
你還在鬼扯阿,任意...(恕刪)
貼一下回文
一、復貴局 101年12月 5日國道警交字第1010082465號函。
二、查旨揭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
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
,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只有你不用保持安全距離嗎?
WOWO88 wrote:
台灣人最糟糕的是
老是要和先進國家比...(恕刪)
你在市區內側車道
遇到前車要待轉 你都怎麼辦?...
WOWO88 wrote:
最高速限會有誤差 加減10公里
在這個範圍 的車速
都可以自認是最高速限
因為政府有寬限值...(恕刪)
WOWO88 wrote:
不要貼個9x年的文 亂說一定要讓
103年的文跟你講很清楚了
再貼一次爭議點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
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二、有關您詢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遭後方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車
是否須禮讓及違規部分,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見解,前車並未有堵塞超車道行車之違規行為
最高速限會有誤差 加減10公里
在這個範圍 的車速
都可以自認是最高速限
因為政府有寬限值
WOWO88 wrote:
自己懶得變換車道
不要再用那是右側超車違法來要求
前方要去變換車道
你在市區內側車道
遇到前車要待轉 你都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