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常開高速公路,對於那些車速慢,又佔用內側車道的龜速車,實在令人生氣,罰的好。



內側車道以紅色路面警告沒公德心的自私鬼、 3 寶
內側車道以紅色路面警告沒公德心的自私鬼、 3 寶
內側車道以紅色路面警告沒公德心的自私鬼、 3 寶



並排行駛處以重罰
並排行駛處以重罰
並排行駛處以重罰

duke.formosa wrote:
內側車道以紅色路面...(恕刪)

自製(修改)引人誤以為真的官方圖卡 要小心

你乾脆建議 高速公路改為無速限道路比較快
只要 前車被後車撞 一律前車賠錢
就沒人敢擋你了

希望到時候 你不要一直被大牛撞
還要賠到脫褲子

開車是要依速限開 看前面
車稍多時要依序行駛

不是一直看後面有沒有人
用不合規定的速度 要超你車 !!!

開快車有甚麼難的
踩油門 就可以了

怎麼有哪麼多人以在台灣高速公路開超過110
120 甚至 150 200 以上為樂
還引以自豪 ~~~

沒比飛機快
也沒比高鐵快 是在搞甚麼
duke.formosa wrote:
內側車道以紅色路面...(恕刪)


跟這種三寶講話人話是沒用的~
WOWO88 wrote:
自製(修改)引人誤以為真的官方圖卡 要小心

你乾脆建議 高速公路改為無速限道路比較快
只要 前車被後車撞 一律前車賠錢
就沒人敢擋你了

希望到時候 你不要一直被大牛撞
還要賠到脫褲子

開車是要依速限開 看前面
車稍多時要依序行駛

不是一直看後面有沒有人
用不合規定的速度 要超你車 !!!

開快車有甚麼難的
踩油門 就可以了

怎麼有哪麼多人以在台灣高速公路開超過110
120 甚至 150 200 以上為樂
還引以自豪 ~~~

沒比飛機快
也沒比高鐵快 是在搞甚麼


你爸爸媽媽知道你偷偷在房間上網嗎?

乖,
去旁邊玩沙!


DC10 wrote:
跟這種三寶講話人話...(恕刪)

+1
WOWO88 wrote:
所以你的車速表 是顯示多少
有沒有超過110 ?
還是你都是 照速限加10~20公里跑
確認沒 照相的就任意跑
然後一直說前車是龜車

我的表顯示110 實際速度不會小於 105
不要再說某些差非常大的錶了

一堆人 起碼每秒 拉開我5公尺
5公尺 *60秒 *60分=18公里/小時

105+18=123
這就是 你們起碼的速度

一直說別人的表誤差特大
那以你的表為準
你的表顯示多少
才能每秒拉開我5公尺

你說~~~國家標準時速表只能慢不能快
所以你是說 真實時速120時 表只能顯示110 嗎~~~

你學的國文真的跟我不同


你還在卡虎爛別人超你車就是超速阿,你先去想辦法修法,看看有沒有立委願意修法,把你的車速表當作執法工具的,沒有的話你只能依法滾到一邊去讓路了,因為法律不支持你~
尊駕真的是標準的中國人,讀書讀一半,看事情看表面,難怪你會認為大陸二線城市比台北好,大陸二線城市星級飯店的廁所可能比我家的廁所好,但跟台北市飯店還是無法比。即使在北京四環內磚造無自來水的區域、幾戶共用電源的舊房子,都快接近台北市大小,台北市市容當然有改進的地方,但已經很不錯了。回到車子上,如定義內側道為超車道的道路,他的優先使用路權就是超車道,通融條件最高速限使用為輔。假設發生車禍了,因為你龜在超車道,別人拖你下水,說是你害的,你可以看看法院如何判!主從關係搞不清楚,如果是為了省油不變換車道,萬一碰到有得你賠的,得不償失。我在台北高速公路發現大家在超車道對後車接近,會知道讓車的,愈來愈多,大家在進步。

WOWO88 wrote:
現況就是沒有超車專用...(恕刪)

再貼一下 103年的回文
請你們愛開快的別再拿舊聞來回了

一、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疑義,依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3年2月6日管字第1030005447號函式內容略以:


(一)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
,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
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
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
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
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二、有關您詢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遭後方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車
是否須禮讓及違規部分,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見解,前車並未有堵塞超車道行車之違規行為


拜託 別再貼舊規則了

管理單位都說了
高速公路內線不是超車專用道

請找張104年來開101公里占用內線
被開罰單的例子吧
根本沒有
反之 超速單子 每年 10萬張以上


發文者您好, 您的文章違反以下討論區規則:

4. 發表及回應文章,請不要文不對題,故意離題及語意不明,選字要正確並且請使用標點符號。

您好,您所引言的文章稍早因違反版規、文章移動,避免後續討論失焦離題,故該文一併移動,請您見諒。

該文會先移動至資源回收區, 請您發文前再多留意規則, Mobile01站務群感謝您的合作。

檢視原討論串: 我常開高速公路,對於那些車速慢,又佔用內側車道的龜速車,實在令人生氣,罰的好。
注意: 本訊息為系統自動通知, 請勿回覆。

請管理員 將文不對題的部分 用紅字標出來

這是 高公局網站的回文
哪裡有問題


尊駕真的是標準的中國人,讀書讀一半,看事情看表面,都已點你點這樣了,你還是那一套,有跟你說是超車專用道嗎?跟你說主從定位你有再想想嗎?現在是沒有儀器可抓你,判你違法,不代表你沒有違法。如果有四輛車剛好大家都用100-102的車速開車並行,行駛10公里以上,後面形成一大車陣,你的後方車子無法超你的車,一定低於你的速度開,排第20輛以後的速度將變成什麼速度,你認為你沒違法嗎?在你自己提的規定,你已造成交通堵塞了,只是警方很難舉證辦你而已。
落後地方待久了,就不知道什麼叫禮(理)讓,法規用詞自有他的含意,瞭解清楚不要斷章取義。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速公路並不是賽車.
..(恕刪)



這個函釋有多項法理上的錯誤

一、有關「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3款疑義」1案,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後方如有超越最高速限之出輛逼近,因該車已違法超速在先,合法車輛於內側車道行駛於法有據。
錯誤的地方在於
1.引用錯誤法條
此函引用之"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乃歷史法規, 95.6.28已經改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此函日期已經100年了,如何引用之前95年的條文?

2.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依據此"速限"之特別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字之後為"但書"。乃速限之"特別法", 但書有『不得倒推解釋,不得擴張解釋』的原則
對於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
只能照文句上的說明 P → Q
不得倒推解釋為Q → P, 並不是最高速即擁有路權
不得擴張解釋, 將"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自行擴張變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3.基本邏輯錯誤-造成→(錯誤引用條文)
這只是基本的邏輯
法律條文的意義關聯的基準,首先乃是要求斟酌前後條文的脈絡(Kontext),如同在理解任何相關聯的主題或文書一般,不能斷章取義。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是"依速限行駛"的意思!

若P則Q ,P 為 Q 的必要條件
法律條文之「法律要件」稱為 P,法律效果稱為 Q。 (P 為 Q 的必要條件)
只有在P成立時,Q才會同時成立!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P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則 Q 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在F-S-J車流分類, 為F車流
依 HCM分類, 為LOS A,LOS B, LOS C
依高管規則第6條, 有安全車距,能變換車道,能超車, 則為車距 55m(含)以上
無論何種分類, 都是以"車距"多少為標準, 並非以車速多少來定義"壅塞"!

如果為原則法, 不是但書,可推出以下「間接規定」Q → P:
P 為 Q 的必要條件之「直接規定」時,(不堵塞(有55m車距), 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

其邏輯方式為: 如果 P,則 Q。 依此,可推出以下「間接規定」:(必須為原則法, 不是但書)
P → Q :不堵塞 → 最高速限行駛
Q → P :最高速限行駛 → 不堵塞(╳此不一定為真)
如果Q (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 P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逆語句,╳不一定為真)

不堵塞(P) → (Q)最高速限110km (保有55m車距)
根據邏輯學『若P則Q』的等價不是『若Q則P』,而是『若非Q則非P』。
~Q → ~P
~Q (非最高速限行駛) 則 ~P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反語句) 為真
低於最高速限行駛 , 則 堵塞行車之狀況 , 這是可以取締的 !符合法規, 為法規之間接規定

這(不得倒推)也是但書規則,但書不得倒推解釋的原因(因為逆語句,╳不一定為真)!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因為這種邏輯和原本P → Q是不等價的! 此為不得 Q → P 的原因!
不得Q (最高速限行駛) 則為 P (非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邏輯學,Q則P倒過來是不等價的!
所以,這是高公局在基本邏輯(最高速限(Q) 則 不堵塞(p))不為真!
倒過來的, 若Q則P 不一定成立 !
最高速限行駛 → 不堵塞(╳法條的邏輯推論上不為真)

樓主的圖片標明為"龜速開罰標準",這是最低速限! 然而相對於"最低速限"的是"最高速限"
其實此圖還有未標出的"最高速限"! 此為超速開罰標準!

法規但書當中,內側車道是依據""最高速限"行駛!
不能誤會為只依據"最低速限"行駛????
而是兩者都要遵守!
依據何種速限? 則要看當時"行車堵塞"?或"不堵塞"!

此(不堵塞,有55m安全車距)時, 內側車道只有最高速限90,100km或110km, 沒有最低速限60km , 只有單一速限。
若前車未達速限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最高速限開罰是"最高速限"+10km
反而,低於"最低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就是圖面上標示的那些數字,-10km依法無據!

若後車超速,則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是同時有最低速限及最高速限的。
或特別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必須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免予舉發"的規定。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違規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超車後不離開,造成堵塞,處罰更重,才是第二項 的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的違規(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卻引用 第二項 的條文(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這是再次錯誤引用條文

4.符合於"速限"的合法, 並非符合路權的合法"!
法規之適用,要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速限"只管得到車速為多少! "速限"無法規定哪一台車走哪一個車道 !
因為 "三個車道" 最高速限都完全相同
怎麼拿一個速限規定來充當"路權"?
能不能行駛這個車道? 是看路權屬於誰,不是看速限多少!

"不堵塞行車" 在F-S-J, 在HCM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都有很明確的定義
車距/車速之保持, 在高管規則第6條, 也有很明確的定義
"最高速限"是"速限"問題 ,法規並不是最高速率, 速率快(絕對車速)取得路權!
路權早已確定!
路權分配,超車者(相對車速)擁有路權,非超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能進入必然是已擁有路權,"正在超車"!
但書是"超車道速限"的例外! 並不是"超車道"的例外!

但書說的是, 超車道有2種速限,有 原則法(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及例外(但書之最高速限)二種!
"不堵塞行車"時,採取例外(但書之最高速限)這一種速限!
並不是內側車道有二種車道路權,並非超車道可兼行車使用!

"依速限行駛"超車道,並不能解釋為這就是"行車道"!
符合於"速限" 和有沒有走錯車道! 是兩回事!
並非超車道"依速限"就變成容許『行車』使用!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行駛後, 才產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未擁有路權, 是不能進入"內側車道"的 , 不能拿未發生的事實, 借貸/預支為"路權",不能先闖入,之後再補上條件

5.毫無路權觀念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
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7款,在民國95年以前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95年修訂後,但書取消了。 只認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享有絕對路權,但修法後,仍有許多人停留在修法前「相對路權」。

又例如
(廢)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等文字都已經取消
94年之後已經更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明白規定"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超車必須回到原車道, 前後車互換位置。不能一直行駛不離開

法有明文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沒有超車行為,即無超車道路權, "行車"並不能使用內側車道。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舉例而言,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其對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路權的規屬,要看前/後車, 那一台車有"超車"行為, 不是看"車速"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此時,前車"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規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6.速限和路權無關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是無關的,不應混為一談
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超速是不影響行為者,超車道路權之取得。

超速應處罰"超速!" 依法處罰 , 不是"超速"卻處罰其失去路權! 不能張三犯錯卻處罰李四!
錯誤引用法規

7.函釋不得牴觸法規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交通部的解釋文,稱為函釋, 其法律位階最低,不應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有明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函釋卻將內側車道解釋為"行車道"
明顯牴觸原法律及原法規命令之規定

函釋不應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即,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110km ←→ 55m)
若前方車距只有30m,車速只可能為 60km
此並非但書,其直接規定 P → Q(最高速限110km ←→ 55m車距),可以推論出Q → P(55m車距←→最高速限110km)間接規定為真。
依據此法規
有55m 才能 110km行駛
有50m 才能 100km行駛
有40m 才能 80km行駛
有30m 才能 60km行駛

若容許不離開,容許有路隊長,後車只能佇列而行, 無法超越, 這種"車流佇列"的現象就是 S-stable車流, 車距就是正好只有55m
這已經是將 F自由車流(車距55m以上) 降等為 S-stable同步車流(車距55m,即已達降速(致堵塞)的臨界點)

"車流佇列"時, "最高速限"就不再是110km,而是以路隊長的車速為準
跟在路隊長後面的車很辛苦,因為此時的"最高速限"就等於路隊長的車速!
為了不違反"最高速限"行駛, 後車仍必須保持110km , 但是前方車流佇列, 車速無奈受制於前車,無法自主決定車速。
依法,除了 110km 之外, 還有對應之"安全車距55m"必須遵守

若路隊長仍不離開,除了路隊長自己有安全車距,後車並無"安全車距"。 路隊越來越長,車都擠在一起, 車距就縮短,車距無奈受制於前車,無法自主決定, 若只剩下40m, 車速只能降為 80km。
路隊長一旦離開,車距就出現了, 後車就能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
路隊長不離開, 路隊長就是"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持續降等到S-metastable 車流, 就適用這條法規了 √

若超車後不離開,即使 每台都以最高速限行駛了!也會受限於"車輛密度",都擠在一起, 而無法保持車距!
(致)導致降速(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此即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只有路隊長能"最高速限"行駛, 跟在後面的車是辦不到的!
即, 依法,有安全車距時, 高速公路是不會有"路隊長"存在的!

法有明文,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應超車道!
非超車無路權就要離開 ! 依法,真的依法行政! 是不可能有路隊長 !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無路權進入側內車道就不對了! 已經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8."致"為導致堵塞,何者導致堵塞, 不是指"當場塞車"這個現象
況且法條是說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致"為導致堵塞,何者導致堵塞, 不是說"當場塞車"這個現象
塞車J車流是會流動的, 會往前往後推動, 碰到瓶頸, 會引發另一波S車流
這句話是求"原因", 造成堵塞的要處罰!
就法規而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1.其所規範者為"超車後",和能不能使用"內側車道",是否擁有內側車道的路權無關,是不同的條文
2.這個法條認定,"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有可能造成"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是有前後因果關係的。

而"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則此"事實"不成立, 是不適用這個法條,不能引用這個法條。不是倒過來,把不適用的相反等同於合法!並沒有這種邏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即非超車)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違反者是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而不是"超車後"造成堵塞,加重處罰的條款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 處罰更重。(加重一倍),適用的條款才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引用超車後的條文, 反過來倒推到其它條文所規定的範圍,此為錯誤引用條文

9.僅憑一項尚未發生的事實?尚未發生如何能說有權行駛?
況且條文是,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並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項事實
尚未發生的事實, 如何能提前成為路權? 這是不能先上車後補票的!
路權是寫在前一句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書不得擴大解釋!

不超車無路權, 是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不進入怎麼發生"行駛於內側車道"?
非超車進入"內側車道"就已經錯了!
不能以"結果"後來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忘記在此之前的過程(程序問題)是否合於法規?

無路權闖入內側車道,已經侵害超車者之路權,已經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事後就算"最高速限"行駛,只要無超車行為,未超越右邊的車,仍然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是違反法規的,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前面的程序就已經錯了! 毒樹毒果! 後面又怎麼會對呢?

10.依速限行駛(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何推翻依"路權"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再者,"最高速限"110km,是內/中/外三個車道都適用, 並非內側車道所獨有
不能因為"最高速限",所以分配"最高速限"的車去行駛內側車道 ?不能!
因為依據法規,除了內側車道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中線車道也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外側車道亦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個車道都有相同的"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並非"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的依據?
分配為"內側車道"路權的依據?一定要有區分, 有不同,才能分配,做為路權的依據
三者都相同要如何分配"路權"?

超車也是一種車速! 此為沒有度量單位的"相對車速"! 這種"相對車速"指的是"車速高於(快於)中線車道" !
最高速限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豈能拿有度量單位的"絕對車速", 和沒有度量單位的"相對車速"放在一起比較? 要如何比?
然後產生以"絕對車速"居然能推翻"相對車速"的荒謬??

「以結果推論過程 (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係義大利政治人物馬 基維利(Niccolò Machiavelli 1469-1527)的《君主論》 (The Prince,義大利文: Il Principe 1532)一書之中心 思想,亦可翻譯為「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
即只要 (政治)目的正當,所有的錯誤手段也都是正當的。
此種"目的論"的哲學觀點,不應該適用於現代社會的交通及法規 。

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不能倒果為因, 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而這個法條當中, 完全沒提到速限, 和速限完全無關

請再看一次, 但書是規定"速限多少", 還是規定"走那一個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得以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從頭到尾這個規定都一直在"超車道"上,改變超車道上的速限! ,並沒有改變"車道"的本質!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得以 "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55m車距), 回到速限的原則法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超車道

無論何種"速限",超車道都沒換位置或取消, 兩者都是超車道上的速限! 只是"依速限行駛"的意思!
法規完全沒有"允許不離開",完全沒有說"最高速限"就可以不換車道,持續行駛! 並沒有這種法規!

"取消"是在另一個條款,當交通壅塞,車距不足時取消! 而且是"最高速限"一起同步取消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此條款亦可以證明高管規則8-1-3之間接規定 ~P 則 ~Q 為真
~P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則 ~Q (非最高速限行駛)為真(反語句), 和高管規則8-2及高管規則6的規定是相同的


必須依法行政!
依速限行駛,及 依"路權"行駛, 兩者都要遵守!
"絕對車速"和"相對車速"兩者都要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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