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的恐嚇.....最終版了(FORD!真的讓我活的精采)....

各位大大

實在是為人所迫

要我乖乖被欺負可以 但實在是要有個限度

我在文章已經提醒勸導不進行人身攻擊 不以言廢人 不以車廢人 共勉之

道德勸說都說過了 討論應發乎事 止於辯 而非對於意見不合的他人(小弟)進行人格的汙辱

豈知某人並不停止對於小弟的惡意

如果不把對我的污蔑的話收回 那麼大家終歸一見!

我還是留了後路給你....別再走錯了....


fann0727 wrote:
各位大大

實在是為人所迫

要我乖乖被欺負可以 但實在是要有個限度

我在文章已經提醒勸導不進行人身攻擊 不以言廢人 不以車廢人 共勉之

道德勸說都說過了 討論應發乎事 止於辯 而非對於意見不合的他人(小弟)進行人格的汙辱

豈知某人並不停止對於小弟的惡意

如果不把對我的污蔑的話收回 那麼大家終歸一見!

我還是留了後路給你....別再走錯了.......(恕刪)


請問哪裡有人格污辱? 你是不是太過誇大?
有的話小弟非常願意跟你道歉, 可惜我無法了解,

個人只是對於"網路蟑螂"一辭告訴你原委, 如果你不認同歡迎你提出想法,
如果你真的不像我所說的小弟非常願意收回.

且你早已說你要提告, 個人也道德勸說希望你不要浪費國家資源,
我也告訴你你也涉嫌違法, 互相提告且都不可能告成一點意義都沒有,
但如果你非得提告, 那到時小弟也只好提出告訴.

不過既然勸說不成也是沒辦法的事情只好互告吧, 法院見囉
電車 wrote:
請問哪裡有人格污辱?...(恕刪)


把你"保留"的法律追訴權也拿出來吧
我聽你在放屁 wrote:
把你"保留"的法律追...(恕刪)


這點你就用對了, 我會保留到接到警察的通知後行使,
我想追訴期一定還沒過的.
電車 wrote:
這點你就用對了, 我...(恕刪)


我笑了
現在所謂的保留法律追訴權
指的應該是 在追訴期間 都能提告
只是當事者 不是現在提告
例如 有些案件追訴期是六個月 有些是一年

超過的話 很多都不會受理
但是只要沒有超過 當事者 都能在期間提告

但是 也沒有所謂的保留或是不保留
例如 A告B 追訴期六個月 A可在五個月又二十五天提出告訴
超過 則有可能不受理 也不可能因保留而延長
但是可能因 當事者不在國內或是其他因素 能夠延長

我想 很多人確實誤解 可以保留
只是 請想想 怎麼保留?
自己覺得要保留 還是請法官保留?

追訴期也有有效追訴期 兩者有差別
或許是網路發達了
吃飽太閒的就上來你一句我一句
搞到惡言相向就你告我我告你的
現在的年輕人是怎麼了?

這篇事主早就收攤走人 後續效應讓網管早該唯讀處理的文
搞到兩個完全不認識的人要走訴訟
只為了逞一時口舌之快這樣值得嗎?

既然fann0727大已經向警察備案
那這件事會先進入調解
我勸兩位大大在調解時就握手言和吧
不必為這種事不關己的事浪費你們的大把時間&金錢

我極度建議網管大先把這篇鎖了
免得某些幸災樂禍之輩又趁機炒作無謂的話題
是啊
建議兩位網友都可以冷靜一下啦
在別人的帖子裡吵到要走法院實在是不划算啦

樓主都已經打完收工了,大家就可以散場了啦...
真是的,一直來Ford版聲援受害的苦主,
怎麼不去L版幫幫差點送命的苦主??
Lexus GS430 暴衝?ABS失效? 6/5更新 開庭進度

一個是聲稱被業代恐嚇要砸新車,一個是開百萬名車開到差點丟了命,
兩個苦主都很可憐啊,怎麼一直只到這兒來關心??

電車大,你要不要抽空去L版幫忙那位受害教授聲援一下??
大家也很好奇,Lexus的誠意是否有Ford該效法學習的地方~~
blesschang wrote:
電車大,你要不要抽空去L版幫忙那位受害教授聲援一下??

這樣酸他一下
你有比較快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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