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 wang tsai wrote:
我的: 疑疏於注意車前狀況。
後有用Emal向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信箱請求解釋,為何對方從我左後側越線撞過來,我還是疏於注意車前狀況?
94: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如果對方是從左後側越線撞過來,的確就不屬於「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你可以針對這一點,作為抗辯的理由。
警方的初判表,主要是針對事故「當下」,進行的初步判定。
就兩車靜止的事故位置(對方右後,你左前),推斷你沒注意車前狀況
本案,如果你可以證明對方是危險方式駕駛(比方說道路攝影 行車記錄器之類的),那你就百分之百的勝訴。
總之你一定要說明你有注意「兩車並行的間隔」,但因為對方突然近似憋車似的變換車道,雖有反應(不可說 來不及反應),但仍撞到(因為縱使有煞車,但仍無法立即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