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明台產險汽車險的,出險後還是要小心

樓主改標題,

終於發現毁損商譽這件事,

這條不是 7千元能解決的!


另外,每家保險公司都會代位求償,

真的不要針對明台!
謝謝您,是我不對,我修改
還有我提的,討債公司在債權債務關係未裁定之前,討債公司是否可介入?

如果可幫我的話
車禍他出險他的保險當然先幫他把車修好,之後再跟你求償要修車費
你當初車禍報案後沒有開和解?還是你覺得是對方的錯所以打來都不理?
都已經錯過和解時間了,當然你要對車主提告,然後他授權保險公司公司出庭處理
等判決你賠他多少錢,他賠你多少錢,都是經由保險公司處理
已刪除備份!

另外,太專業的法律問題,

我都是花錢請律師解決,

律師信我都可以付 1W元了!


如有後續再繼續收費!

我算是小 VIP,

律師收費會較低些!


chin wang tsai wrote:
謝謝您,是我不對,我修改
還有我提的,討債公司在債權債務關係未裁定之前,討債公司是否可介入?
如果可幫我的話



(恕刪)
你在法庭上,要想一下如何表達下列的狀況
1.對方如何突然變換車道,侵犯您合法的路權
2.你如何已經善盡注意車前狀況,仍然無法避免不及。(比方說當你發現對方切過來,你就立即煞車,但仍然來不及)

如果是我,我會再找機會補一句,「對方仗著有保險,就任意變換車道,我已經很小心注意,仍然被撞。」
這就是做適當的「推論詭辯」,增加審判長對此事的看法,看看能不能從三七比例,變為一九比例

其他的,都只能算是你的情緒,這部分在法院上是不具什麼作用的。

不好意思,問題就出在我沒買保險,現學乖了
chin wang tsai wrote:
明台搞到我們二人都要上法院,是好笑
...(恕刪)


這也太逗了吧,3方都沒有1方要尋求和解??
樓主:已過了2年,明台應該不會來追討,而且我是被撞應無責任
對方:自己的車修好再賣掉就好
明台:公司不缺錢慢慢來,拖到過保後保戶也沒再續保,不良債權已賣出

事故是在要保期間發生的,在法律上保戶已全權委託明台代位處理民事求償及賠償,有義務居中協調和解

若保戶要出庭這樣看來明台似乎是不及格的
話說樓主還有多少詳情沒講??
我是不認為對方最後被迫要出庭
chin wang tsai wrote:
不好意思,問題就出在...(恕刪)

保險很重要,我家人被撞,從開刀到簽和解書,對方都沒出現過,都是保險公司處理,本來不爽對方,但是對方的業務員又是送禮且告知的賠償金額還挺上道的,就簽名了,重點是保險公司可以幫擋子彈,幫付賠償金,還可以讓自己不會被坑
我的: 疑疏於注意車前狀況。
後有用Emal向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信箱請求解釋,為何對方從我左後側越線撞過來,我還是疏於注意車前狀況?

結果,霸王條款,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三項,很長,麻煩您查一下

chin wang tsai wrote:
我的: 疑疏於注意車前狀況。
後有用Emal向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信箱請求解釋,為何對方從我左後側越線撞過來,我還是疏於注意車前狀況?


94: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如果對方是從左後側越線撞過來,的確就不屬於「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你可以針對這一點,作為抗辯的理由。

警方的初判表,主要是針對事故「當下」,進行的初步判定。
就兩車靜止的事故位置(對方右後,你左前),推斷你沒注意車前狀況

本案,如果你可以證明對方是危險方式駕駛(比方說道路攝影 行車記錄器之類的),那你就百分之百的勝訴。

總之你一定要說明你有注意「兩車並行的間隔」,但因為對方突然近似憋車似的變換車道,雖有反應(不可說 來不及反應),但仍撞到(因為縱使有煞車,但仍無法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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