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6更新)關於之前上豪汽車事件 今接到台中市刑大電話


勁風 wrote:
今年1月多的時後 回...(恕刪)


版大,貼這篇給你研究研究!!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先說明的是,所謂「指摘或傳述」,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或行動,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縱然是私相傳述,亦得成立。

  再者,行為人須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與誹謗之故意方能成立本罪;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而決意誹謗,即具誹謗之故意-至於其所認識或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真實?均不影響誹謗之故意;至於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如行為人已具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縱使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到眾所週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01873559 wrote:
今年1月多的時後 回...(恕刪)


其實大大把重點放在"他"並非指該車商,
其實這樣的說法不太有用,
因為整篇文章討論的是誰非常明顯,
這樣凹用處不大.
大大應該把重點放在"惡質車商"這四個字來解釋.
你可以說這麼說是針對原PO的文章而做的陳述,
絕對沒有詆毀車商意思,
也沒有毀損該車商名譽的意思.
最後當然是看檢察官的認定了.

另外給個法條供大大參考: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我今天也去了~!!!!!!!!!!!!!!!!!15151515
7D
名字中有"上豪汽車"四個字的
在商業司中只有三家

一家在新北市
一家已經公司廢止
只有一家在臺中

而在臺中的這一家

除非商業司的資料沒有更新
不然臺中這一家應該停業到民國100年的10月20日

在奇摩拍賣搜尋"上豪汽車"
可以找到"台中上豪汽車~專售世界名車~".....的字樣
進入銷售網頁
大家看到的都只有上豪.....的字樣

可是要離開銷售網頁,點入"關於我"
大家才會看到上豪(上睿)並列

大家再次到奇摩拍賣搜尋"上睿"
找不到中古車商的

不知道是那一個天才告訴他可以這樣搞

不過這種搞法,如果版上有在中區國稅局和臺中市消保單位服務的

這家車商蠻值得你們去認識的

aero-Gary wrote:
今年1月多的時後 回...(恕刪)


推~

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
aero-Gary wrote:
今年1月多的時後 回...(恕刪)


林山田教授所著的「刑法各罪論」

(有一段話我試著把它白話,我不是法律人,看不懂別怪我)

有一段白話應該是這樣說


侮辱罪和誹謗罪應該是用來制裁妨害名譽的行為

但名譽是具有個人情感和羞恥心的自然人才能享有

所以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侮辱罪與誹謗罪的被害人

至於法人可以成為侮辱罪與誹謗罪的被害人在學說上有點爭議的樣子

至於財產集合的財團法人和營利為目的的公司法人

不是非人的組織體,所以欠缺個人的情感與羞恥心

故宜排除在刑法保護之外

因此,針對這種法人

即使有所批評

也沒有妨害名譽罪的適用

可視其情節,而適用妨害信用罪處斷。



ps.我自己也看不怎麼懂

沒差阿~~尚豪小 再繼續這樣搞~ 只會讓大家都更不會想去買車爾以 原本我跟我爸去看那邊CL500 舊款的 那邊業務跟我說是總代理的 結果根本就不是....真是誇張
本人也吃過誹謗(加重)這種虧
網路留言真要小心
比起用罵的罪還重
一但被起訴就麻煩了
最好趕快找對方和解
不然留下前科
說不定他還跟你刑事附帶民事再跟你要一筆
怎樣都不划算
昨接到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不起訴處分書

不確定能不能把處分書照片po上來..
判決書都會在法院公告,在網站上也都可以查詢,具有公示效用,當然是可以po上來,不過請記得將相關個人資料遮蓋.以免造成不必要困擾.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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