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替代役甲不成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因無致人死傷二、替代役甲不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因毀損不罰過失三、替代役甲行為不適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因大樓停車場非道路四、此案無國賠法第2條之適用,因在停車場移車難謂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五、故替代役甲僅負民事上侵權責任六、因替代役無罪,公務員無共犯問題
tamkang6 wrote:都已經說要有比一般市...(恕刪) 乘客當然不用理會,這又不是搭小黃,搭公車...替代役男本來就是那位移民署官員的下屬,撞到別人的車,該官員也知情,開車擦撞在所難免,況且政府車輛本來就有保險,竟然拍拍屁股就走,這種道德有嚴重瑕疵的人領台灣納稅人的錢,也真是台灣人的福氣啊~~~~就算法律上他無責,但是被記個小過也是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