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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43659408
陳昀偉 wrote:
契約內如果沒清楚寫明,因買方或賣方任一方問題,無法完成交易時,則訂金沒入或退還, 那訂金基本上還是要退還給買家的,單純註明交車日是沒什麼用,只是規範賣家本身而已
另外如果真上法院,我覺得賣方還是比較輸面,不幸敗訴的話,還要負擔勝訴方的訴訟費
依民法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這跟契約裡有沒有寫明無關
人類中最卑鄙無恥的是,
權力擁有者和諂媚權貴者,
藏身安全場所歌詠戰爭,
用愛國心將無知者送往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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