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yne36183512 wrote:
所以要看合約。一般...(恕刪)
基本上依消保法的天王條款,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所以,任何簽訂的合約都只是參考用,這是為了保護弱勢的【買方】。
只要是買賣,不管賣方是誰,都必須依民法買賣篇民法第354條,出賣人有何瑕疵擔保責任?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從速檢查」至少不得低於七天。
此案例賣方需負擔責任,在民法上是確立的,除非賣方能舉證,責任不在賣方。
很多中古車商會假裝個體戶自售車輛,規避【瑕疵擔保責任】,這是嚴重的錯誤觀念,就算是個人自售,法律上的定義還是【賣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