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以過戶 新車主開到故路 出問題 求解!已更正

wayne36183512 wrote:
所以要看合約。一般...(恕刪)


基本上依消保法的天王條款,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所以,任何簽訂的合約都只是參考用,這是為了保護弱勢的【買方】。
只要是買賣,不管賣方是誰,都必須依民法買賣篇民法第354條,出賣人有何瑕疵擔保責任?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從速檢查」至少不得低於七天。
此案例賣方需負擔責任,在民法上是確立的,除非賣方能舉證,責任不在賣方。
很多中古車商會假裝個體戶自售車輛,規避【瑕疵擔保責任】,這是嚴重的錯誤觀念,就算是個人自售,法律上的定義還是【賣方】。
黃麥可
請教一下 我現在遇到類似的問題 中古車商假裝個體戶結果買了一台15萬的中古車 檢查後要修35萬 有寫信到消保官那邊 但是他說個體戶不算中古車商 所以我不在保護範圍內 車主是車商 跟我簽約是他員工
Kuochnshn wrote:
基本上依消保法的天...(恕刪)


大大你好 你這說我是覺得沒錯!我可以肯定你!

但今天我是以一台 完好車況 可啟動 可行駛 引擎無任何異狀之下 交付給 車商 從高雄 開回 台南 的自家車商 過一晚 隔天
車商與買家 進行交車動作(我想這時如有出問題因該 也會取消交車動作 )我相信 車商 也是完好的車況 可正常行駛發動 引擎也無異狀之下 交付給 新車主的! 但之後新車主 怎麼駕駛 因該我跟車商也不知道!

但今天 假設 我是買家 也是像我說的車況完好交車之後
狂踩 拉轉 亂開 借朋友 玩 然後像這樣出問題 在我手上約一天時間
我 和 車商 坦承說沒改電腦動引擎 開高速開到一半出問題 車商回去找你賣家 說你車買家開高速引擎掛掉 是否隱瞞什麼問題 如果拆引擎原廠表示人為要賣家付錢負責修理 你會怎麼處理?
Kuochnshn wrote:
基本上依消保法的天...(恕刪)

新車跟中古車的買賣本來就不同

新車有新車的規範
中古車
可以參考看看
行政院的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內文中
第四條(資訊提供與自然耗損)
乙方所提供關於汽車規格及性能等資訊,如其係依前所有人或製造商之說明為基礎,而非依自身之檢驗或調查結果者,乙方就該資訊內容,不負任何保證責任。但乙方以書面明確保證標的物具備該資訊內容所述特性者,不在此限。
乙方未提供關於車輛引擎性能或車輛是否曾生損害之完整資訊者,於甲方知悉車輛車齡、車輛轉讓次數、車輛以往之用途的情形,推定甲方知悉引擎性能之自然磨損的程度及車輛存在損害之可能性,乙方對此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乙方明知或可得而知卻不告知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保固責任)
除本契約所約定之保固責任外,乙方並擔保本件標的物於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保固責任:
乙方自交車日起_ _(不得少於三個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就下列事項負保固責任:年_ _月,或行駛_ ___公里範圍內
□ 引擎。
□ 變速箱。
□ 懸吊系統。
□ 煞車機能。
□ 其他______。
□其他特約事項及約定理由:
標的物交付予甲方後,因天然災害、自然耗損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生之損害,乙方不負保固責任。



Demon8068 wrote:
你好 目前車已在原...(恕刪)


請問一下
你簽定的合約是賣給車商 還是給新車主?

kevin5307 wrote:
請問一下你簽定的合...(恕刪)


你好 我 跟 車商 簽約 錢是車商匯給我
過戶書 上是 我 跟 買方!
『例如通常中古車買賣契約僅就引擎或是變速箱負3個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其餘機械零件部份則主張免責約定』
以上文字
摘錄自網路

樓主上網求助
卻一直強調「已交車」「可啟動 可行駛」
這是很低的標準

試想一台「無法啟動 無法行駛」的車
有人會買嗎?
除非是報廢車吧

5_2_0 wrote:
樓主上網求助
卻一直強調「已交車」「可啟動 可行駛」
這是很低的標準


樓主賣的車尚在原廠保固期內,假如是正常使用下出問題。原廠也能出保固!!

假如是使用者的問題(原地拉轉,高速公路用1擋開)。這就有得爭了!!

假如是改裝造成的,那要看是誰改的!!

所以樓主賣的車若真的任內無改裝,也還在保固期中。

車子出問題就是原廠的責任。

就靜待原廠怎麼面對!!

另外

雖然說有消保法的保護,但也不是無限上綱

車子機械本來就是有壽命,會磨損的!

該不會買台幾萬塊10幾年的車還要求全車如新車的車況???

那大家都去收報廢車況的車(1,2萬收),然後再要求前車主做瑕疵擔保!

這樣肯定好賺!!







樓主一直強調交車時,車子可以開
卻忽略"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如果只想置之不理,希望能沒事
倒不如出面澄清事情真相,到底是怎麼壞的
這才是處理事情

買車的人或許也有可能是無辜的??
這個案例其實沒那麼複雜
車輛還在保固期間內,車輛的保固是對車不對人,不會因為換了車主就喪失保固權利(除非有但書)。
假設AB都沒改車,B也沒亂操車,C是居間仲介。
依新車保固條款,原廠必須負責保固責任,除非原廠能提出證明,此故障是因為人為因素造成的(改車or亂操車,這部分原廠必須具備此鑑定能力)。原廠不保固,直接投訴消保官。
最後,不要預設立場,針對事情要對事不對人,ABC三方誰都不願易發生這種事,還有原廠處理有不周之處。
這個CASE 是賣方與車商的買賣行為
能對賣方主張權利的人 應該是合約的兩造 (也就是車商)

簽訂合約的人是車商,他有權利指定過戶給任何人(新車主)
至於車商與新車主的合約內容 就是看他們兩個人而定了

車子在保固內,發生故障的問題
需要拆引擎,這部分原廠要求車主簽名(拆引擎當下的車主=新車主)
這部分是沒有爭議的

但如果有人懷疑有改裝過或者XX
這部分就需要負責舉證
(例如: 哪裡有改裝過? [這部分如果有,好舉證]
何時改裝的? [這部分就很難了,時間點難估計]

這CASE 新車主理當要求 車商負責
車商反過來要求 原車主負責

因為車商比一般消費者更具有專業知識,不太可能是原車主欺瞞消費者

再者 如果讓買賣雙方自己簽約,車商只收介紹費(不打買賣合約) ,車商就能全身而退
此案主要是車商沒做好防火牆 自己跑出去簽約
車商自己變得裡外不是人

我想 目前頭痛的程度 應該是 車商 >新車主 >原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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