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56條(買受人的檢查通知義務) I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II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III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64條(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I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II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