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貴的口香糖開箱文 [一個噴嚏四萬] (04/30 更新)

目前誰勝訴了

目前進度如何

可以請再公佈一下嗎


新堆出超級無敵酷涼(男生在極地冰河裡面吃口香糖那個廣告)

有無類似你說的標語

沒有代表你沒成功......


個人看法




煩惱任何事情.啥事情都不用做了
黃小鋼 wrote:
至少樓主爭取這筆錢不是為了自己...(恕刪)


無關為誰爭取

樓主哪來的資格爭這筆錢?

強迫別人做功德

你管它有沒有資格
等判決出來不就知道了

不過
到時候應該大家都忘記這件事了
claude730322 wrote:
如何證明吃口香糖導致打噴嚏?

如何證明打噴嚏會引發車禍?


我也常開車時打噴嚏阿! 怎麼沒出車禍!? 既然是特定人士的偶發事件, 就沒其必然性, 就屬於個案~~~這樣怎能要求廠商加警語?

樓主的訴求 整個邏輯就是怪....


我只覺得會發生這種事情 樓主要求加註警語並不算什麼
就像現在大家一直講椰果
從以前到現在多少小朋友吃過椰果?? 吃椰果噎死的幾個??

如果是因為要從數量上才去決定是否要加註警語 警告小朋友要小心吞食
不知道您是否覺得這樣對個消費者是合理的呢??


這牌口香糖就是講提神 開車可以吃 愛睏可以吃
超涼什麼怎樣的
既然有機率發生 而且也有人活生生的發生並po文上來
要求上面加註警語 並無過份的要求
若是將來您只要買東西 看包裝即可知道要注意哪些事項
對消費者不是更有保障更棒嗎??

至於錢的部份....給法官去判吧~~
樓主有樓主提出告訴的權利
人家行使權利總不能叫人不能用吧??


lincolnwang wrote:
至於錢的部份....給法官去判吧~~
樓主有樓主提出告訴的權利
人家行使權利總不能叫人不能用吧??



偏偏樓主沒有提告

到底是因為告不贏

還是因為伸張正義走法院太麻煩

到底是哪個原因 還要請樓主出來面對
車是買來改的 wrote:
C大

想請教一下,,,小弟對法律不懂..
完全只是用一般的想法去想

""如果""我每次吃口香糖都打噴嚏
結果這次也因為吃口香糖 和以前的經驗一樣 也打噴嚏
但 造成車子失控

我可以向口香糖公司求償嗎??
(恕刪)


答案是.....可以的
沒有理由不行

不過還是得說一下
法律這種東西沒有絕對
尤其是民法賠償的相關問題
因為裡面牽涉的層面很多
就樓主的案例而言
(依樓主所寫的資訊來分析)
應該是可以求償沒問題的

至於可以求償的理由嘛~
有興趣的在往下看
先寫為什麼樓主有權利求償
(有不少大大質疑樓主憑啥?也許可以看看)
再回答若每次都打噴嚏還要一邊吃一邊開車,是否可求償的問題
可以就兩個層面來說
其一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規定
(詳細條文內容可上網查詢)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財產...之「可能」者,
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
這點也就是我之前所說的風險移轉
且這條的規定不是「一定」而是只要「可能」即可
只要有「可能」危害生命財產安全
即便機率非常低
仍均應標示警告
另依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
違反前項規定,致消費者或第三人受有損害,
企業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這條是所謂的「商品製造人無過失責任」
白話的說就是:商品製造人即便沒有過失,也得負責的意思
依此條項規定
只要廠商違反前項規定
意即商品是有「可能」危害消費者,但又「沒有」警告標示的話
那廠商就得負責賠償
即便廠商能證明自己沒有任何過失,還是得賠償
只是法院可以「減輕」而已,不能完全免除
不過在違反前項規定的同時
廠商幾乎已經不可能證明自己沒過失
因為沒有警告標示就是一種過失啦

其二
依據民法第191條規定
此條的規定較寬鬆(對廠商較有利)
但以樓主的案例來說
廠商恐怕還是難以免責
民法191條構成要件包括
1.需是商品、2.商品製造有瑕疵或欠缺、3.商品之通常使用致他人受有損害
口香糖是商品,這應該毫無疑問
商品製造有欠缺,這點可能會有人懷疑,但依樓主所述
該商品廣告說可以提神,建議開車時使用,但卻未提醒可能發生之後果
這點就是廣告內容欠缺、不符,也算是商品製造的欠缺
樓主是嚼口香糖,不是拿去塞鼻子、塞耳朵,符合通常使用之一般社會認知
但卻因此導致撞車,嚼口香糖與撞車之間也確有因果關係存在
依上述推論
樓主案例也符合民法191條的構成要件
另依191條廠商有兩個方法可以免責
1.證明自己毫無過失、2.證明消費者的損害與商品無因果關係
這兩點基本上都非常困難的
法庭上有一句話: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意即要負責證明的一方,通常就是打輸官司的一方
因此以191條來看
樓主要證明符合要件並不難
但廠商要證明無責任卻難如登天
以此條來求償樓主還是較廠商有勝算

寫了這麼多
最後回答您的問題
每次吃口香糖都打噴嚏
若自己硬要一邊吃口香糖一邊開車
結果還撞車那可不可以求償?
不論是依據消保法第7條或民法第191條
都沒有排除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的求償權
所以答案是可以

樓主若真要訴訟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依據消保法第7條求償
廠商即便真的能證明自己完全沒有過失
還是得賠
cyfu wrote:
答案是.....可以...(恕刪)

??????????????????????????????????????????
記得刑法學的教授說過...不是具有因果關係的條件都能成罪
我國實務採的是"相當因果關係"或是"具有社會相當性的因果關係"
記得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所以要人家廠商負無過失賠償責任前提....舉證責任應該是在...嚼口香糖的消費者身上吧
.............下面這則新聞...做魚丸的...賣魚丸的..賣便當的..學校老師..校護...救人喔....告不完啦.................
學童吃魚丸噎死 接力急救無效
更新日期:2010/04/29 04:11
〔記者黃立翔/台北報導〕一顆小魚丸奪走寶貴小生命!台北縣板橋市溪洲國小附設幼稚園5歲江姓男童,昨天中午在校吃營養午餐「海鮮燴飯」,卻被一顆直徑不到1公分的白色小魚丸噎住,導師、校護、救護人員接力以「哈姆立克法」及心肺復甦術急救,仍回天乏術,家屬哽咽要求清查急救過程是否延誤,校長痛哭強調已盡力急救。


導師發現 幫忙催吐


溪洲國小教務主任莊見智說,昨天中午11點45分,幼稚園草莓班準備用午餐,江姓男童的鄰座學童突然爆出一句「你偷吃」,戴姓導師聞言上前了解,卻發現江童露出痛苦表情,察覺可能被食物噎住,導師立即幫他催吐。


莊見智說,校護在2分鐘內趕到,發現江童已昏迷,情況緊急,立刻施以哈姆立克法急救,但江童牙關緊閉,呼吸道內異物無法排除,趕快施以心肺復甦術(CPR),同時通知學校旁的溪崑消防分隊緊急送醫。


溪崑消防分隊表示,接獲報案後5分鐘內趕抵,江童已失去呼吸、心跳,仍以CPR急救並送板橋亞東醫院,但醫院1點40分宣告急救無效。


江父質疑 未立即送醫


江童父親哽咽說,孩子從老師發現到被送醫已15分鐘,加上送醫過程10幾分鐘,懷疑老師沒有立即判斷出危險並馬上送醫,只顧做「哈姆立克法」;他表示,42歲才生下這個獨生子,孩子愛運動,體型比同齡小孩壯碩「真的很難相信魚丸帶走我兒子性命」。


溪洲國小校長梁恩典在醫院幾度痛哭失聲,強調學校絕不願意看到這種意外,並指戴姓導師和校護一邊急救一邊通報119,已經很盡責;學校總務主任則說,幼稚園營養午餐多次提供小魚丸,之前都沒事,傳出意外令人遺憾。警方則說,小朋友是否遭驚嚇而噎住,還是送醫過程有延誤,將調閱校內監視器,檢察官已諭令遺體不准火化,不排除解剖釐清死因。
Andyleeeye wrote:
??????????...(恕刪)


等一下就會有人跟你說

"這要是在國外,早就被告到脫褲"

"台灣對於消費者是相對弱勢"

Andyleeeye wrote:
記得刑法學的教授說過...不是具有因果關係的條件都能成罪
我國實務採的是"相當因果關係"或是"具有社會相當性的因果關係"
記得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所以要人家廠商負無過失賠償責任前提....舉證責任應該是在...嚼口香糖的消費者身上吧
(恕刪)


大大說的沒錯
但刑法與民法不同
兩種法律的目的不同
所以自然還是有所差異
刑法有很多阻卻違法事由
但民法呢?
民訴277條的規定是在兩造地位對等時
如一般民眾對一般民眾
但當兩造地位不相當時
如一般民眾(小蝦米)對大企業(大鯨魚)
舉證責任是會轉移的唷~
相信民訴老師應該也有教過才是

若樓主要提告
當然他得先說明(證明)
他是因為吃口香糖、打噴嚏所以撞車
但這說明(證明)相對是簡單的
只要法官以其社會經驗認為可信即可
並不需要真的提出影片
讓法官真的「看到」你吃口香糖接著打噴嚏然後撞車
這就好比偷情抓姦在床一樣
一般提出的證據不外乎用過的衛生紙、保險套、兩人沒穿衣服的照片
以民事求償來說這樣已經足夠
至於偷情者是否真有通姦行為
法官自會以社會經驗推斷
沒有法官會要求提告者證明偷情者真的有做那檔事的
所以樓主的案例
對廠商而言是比較不利的
廠商即便真的證明自己毫無過失
也只不過是減輕賠償責任而已
依然不能完全免除

大大另外舉的案例
個人覺得還是與樓主的案例有所差別
學校處置、後續送醫是否延誤姑且不論
「學童吃魚丸噎死,家長可否告魚丸製造商?」看似與
「吃口香糖打噴嚏,導致撞車,車主可否告口香糖製造商?」類似
但差異點在於口香糖廣告
廣告上寫「長途開車,嚼對有精神」卻未提醒要注意安全
不適當的廣告也算是商品製造欠缺的一種
這是屬於廠商的責任
PS.也許魚丸也有類似不當廣告也說不定,但目前沒看過就暫不討論了
木村倒頭栽28 wrote:
等一下就會有人跟你說

"這要是在國外,早就被告到脫褲"

"台灣對於消費者是相對弱勢"

(恕刪)


哇~~好酸喔
不過您還真說對了
台灣的制度大多是學習國外
連法律也幾乎都是抄國外的
所以外國是這樣子
台灣再過幾年也會變成那樣子
以大多數台灣人的觀念來說
吃口香糖打噴嚏去撞車還要求賠償
這真是無法想像的一件事
但在法律的潮流來說
這的確就是如此
也許再過幾年又會有所改變也說不定

最後題外話
常看到新聞在講法律事件
最後民眾一定都會罵法官
在搞什麼東西啊?判這麼輕
到底有沒有社會經驗啊?亂判一通
也許真有法官判決的不是很適當
但其實大多時候應該是要去怪立法者
立法委員這樣定法律
法官也只不過是照著法律來辦案而已
判輕、判重也全是照法律的規定
並非法官想怎樣就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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