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仁8066 wrote:上毫所po這不起訴文.單內容來說.檢察官己認定涉犯誹謗罪了..但因為告訴乃論..而上毫撤告..所以為不起訴..認定誹謗罪的理由.起訴書上會有明白說明... 請問由哪一點認為"檢察官己認定涉犯誹謗罪了"?是因為上豪撤告,檢察官還是要作出不起訴的判決倒是為何上豪要撤告?上豪另外用"上睿"的名義告我兩件民事的案子,一件妨礙名譽求償50萬,法官當庭要求撤銷告訴,要他們如過要告要改用"上豪"另一件求償修理費(這更扯,當初買車答應要修的,現在可以來要修理費),兩次都不到庭,第二次開庭法官裁定結案各位知道上豪在搞什麼?
bao815 wrote:請問由哪一點認為"檢...(恕刪) 到底是上豪要告你~還是上睿啊? 也請上面的法務部,整個PO出來比較公正! 這樣看起來也不知道誰告誰!請問一下!樓主,這個case,就是撤銷告訴,也就是上豪所謂的法務部所PO的圖,請問是誰告誰? 是上豪告你,還是上睿告你?
bao815 wrote:請問由哪一點認為"檢...(恕刪) 板主..單法律層面討論..我也非當事人.不清楚整件事.就上豪所po的.內容寫的意思跟重點是檢察官認定你涉犯加重誹謗罪.不起訴是因為上豪撤告..不起訴書內容的意思就是這樣.其它全文只是理由.原因..另外.妨礙名譽是刑事部份..侵權求償才是民事.都不起訴了..你也不可能就妨礙名譽案子.見到法官.法律上.一就是一.甲跟你有糾紛.結果是乙出面告你..這在法律上當然行不通..就算是同一個老媽生的親兄弟也一樣..當然會要求撒告.法官開庭認為告訴人程序或法條不合.會當庭說明.要求告訴人撤告.或撤銷.小弟認為這是消費糾紛.把事情簡單化來處理.對雙方會較為有利..
小弟有不同觀點提供大家參考就上豪公司所PO之不起訴書真相,由於只節錄一小部分,實難以管窺天檢視其全貌,但就所結錄之文所說,檢察官的確確認吳某某涉犯加重誹謗罪,但要注意此時檢察官只單就收受上豪公司單方面的說詞,一般來說要控告他人必先提出原由,交由檢察官負責偵辦及判斷是否起訴被告,告訴人需明白指出吳某某到底做了何事讓他必須提出加重誹謗罪,當然所提出之證據不能涉及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不然將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 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重點來了,告訴人提起告訴檢察官受理後,會發傳票給被告,通知被告何時到法院開偵查庭(這不算起訴),被告可由傳票上之案號案由得知他為何被告,是用何種理由被告,若被告發現與事實不合可先行蒐集證據於偵查庭開庭時進行辯護,當然也可在偵查庭開庭前送交答辯狀讓檢察官先了解狀況,答辯狀中也可請檢察官先行調查收集由公權力才可調查之證據(例如通聯記錄,監視器畫面.....等),以減少開偵查庭之次數當然我們都不是當事人,也不知吳某某所發布之公開言論是否屬實,更不知上豪公司所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告訴是否涉及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所以為何撤銷告訴,我覺得並沒有想像中如此單純
jmllee wrote:小弟有不同觀點提供大...(恕刪) 大大.說的不錯.撒告是對上豪較為不利..原因不得而知..只能說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誰懂的多..誰就較為有利..不懂法的人.只會讓自己的權益流掉.
不起訴處分書節錄的那個部份,並不是說檢察官已經認定被告有犯罪之事實,他只是陳述,被告之行為"涉及"刑法之加重誹謗罪,且依刑法之規定該罪需要告訴乃論,既然告訴人已經撤回告訴,檢察官基於不告不理的情況,也只能做出不起訴之處分。